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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型股權基金稅收政策的若干建議

  • 發佈時間:2014-12-11 10:07:24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對公司型股權基金所得稅政策優化。

  公司型股權基金符合投資管道條件,可以統籌考慮給予稅收透明體待遇。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確定的原則可以考慮,公司型股權基金是從事被動財務投資的投資管道,如果符合將每年所得的90%以上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由投資者繳稅等條件,都不把其作為納稅主體。同時為避免主要從事戰略投資的投資控股公司和一般工商企業以投資基金名義避稅,相關條款中可以規定投資基金僅從事被動性財務投資,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經營管理。

  對於各類避稅行為,可以通過暫宜統一由基金管理機構為個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來防範。個人投資者環節計算稅基和確定稅率的方法可根據今後稅收徵管體制的變化來確定。當前對個人尚未實行綜合納稅,可以比照偶然所得按項目逐筆計算,適用稅率也比照偶然所得稅率。按這種方式計徵所得稅,一是同樣體現了國際通行的稅收穿透原則,使得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從事投資與直接從事投資者稅負基本相當。二是免去了在基金環節匯算清繳的繁瑣工作。三是稅率易被投資者接受。在對個人實行綜合納稅以後,基金的投資虧損和成本則可直接穿透到個人,在個人環節沖銷虧損成本,相應的稅率則可適用綜合所得的較高稅率。

  (二)根據稅收法定原則,健全公司型股權基金的稅收法律體系。

  公司型股權基金的發展若有一個邏輯嚴密、體系完整的稅法政策體系作為保障是極為必要的,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股權基金法》作為規範公司型股權基金的基本法律,對股權基金的設立、運作、退出等環節的法律問題予以明確。這是建立科學、有效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前提。稅收環節則需要《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等諸多稅收法律加以規範,並且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對公司型股權基金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徵收管理等各方面的規制予以明確,加強公司型股權基金的稅收政策的規範性、透明性、穩定性。同時,對以散見於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各種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進行歸納梳理,結合我國當前經濟形勢加以補充完善,建立相關制度定期評估、及時調整的機制,使各項稅收法律規定與稅收法律政策相互協調配合,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公司型股權基金髮展的應有作用。

  (三)根據稅收效益原則,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法律制度。

  稅收收益原則是指稅收能夠實現超額負擔的最小化同時儘量增加稅收的額外收益。公司型股權基金對我國基金投資領域發展有著很大的作用,能夠完善併發展我國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而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可以以稅收收益為原則,實行稅收優惠來增加投資者積極性。根據比例原則,應保證租稅徵收有度與適度稅收優惠相結合。股權基金領域投資收益相對其他領域較大,但是風險也很高。因此,從促進公司型股權基金行業的發展和保護投資者的目的,應當堅持課稅的適當性。另外還要允許納稅人進行租稅規劃。

  首先,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基金行業的稅收優惠涉及經營,結合我國基金髮展現狀與調控目標進行優化。可以對公司型股權基金凈收益分配比例適用不同的稅收優惠。

  另外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可以配合推出資本利得稅,鼓勵進行長期投資。對投資未上市企業滿3年的,建議對其轉讓股權所獲得的資本利得,減半徵稅;對投資滿5年的,建議減按1/4徵稅。對證券基金轉讓上市股票的所得,鋻於目前股市狀況,可考慮繼續暫免征稅。這樣能夠有效鼓勵長期投資。

  改進創投基金應納稅所得抵扣政策,將享受抵扣主體從基金轉為投資者。將各類符合投資管道條件的投資基金視為非納稅主體,在投資者環節徵稅後,就可將現行創投基金應納稅所得抵扣政策的享受主體從基金轉為投資者。如此統籌設計後,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就不會被雙重徵稅大打折扣,將之推廣到其他組織形式也不再存在加劇稅負不公問題。(作者單位:中國農業産業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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