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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資別濫用減稅(政策解讀·聚焦)

  • 發佈時間:2014-12-10 14:35: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  李麗輝  責任編輯:羅伯特

  

  製圖:張芳曼

  12月9日,記者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近日發佈通知,全面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凡違法違規或影響公平競爭的政策,都要納入清理規範的範圍。既要規範稅收、非稅等收入優惠政策,又要規範與企業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各地專項清理情況應于2015年3月底前報送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

  為什麼要對稅收優惠等政策進行全面清理規範?清理規範的重點在哪?填平了“稅收洼地”,今後地方政府用什麼來吸引企業投資落戶?記者第一時間採訪了有關專家。

  清理規範的重點,既包括稅收優惠政策,也包括財政補貼等變相優惠政策

  “此次全面清理規範稅收優惠政策,一大特點就是上下聯動,不但各地區要同步開展清理規範工作,各有關部門也要按照統一要求依法進行清理規範。”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表示。

  劉尚希説,當前各類稅收優惠政策,“條條塊塊”是交織在一起的。有一些是國家部委在審批區域規劃等事項時,將稅收優惠政策加進去了;還有一些是地方自行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對企業先徵後返、給予財政補貼等變相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這些都在清理規範之列。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排查本地區、本部門制定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特別要對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等進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數,確保沒有遺漏。通過專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併發布文件予以廢止。

  同時,規範非稅等收入,嚴格財政支出管理,也是此次清理規範的重點。通知明確,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嚴禁低價轉讓國有資産、國有企業股權以及礦産等國有資源;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減免或緩徵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允許企業低於統一規定費率繳費。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包括先徵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堅決予以取消。

  其他優惠政策,如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給予電價水價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區企業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對部分區域實施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要逐步加以規範。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

  “堅持稅收法定原則,統一稅收政策制定許可權,是切實規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前提。通知明確,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這一點很重要。”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教授表示,這意味著,稅收優惠政策將由國家統籌考慮制定,各地不能自行其是,將有利於避免政策的隨意性,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擾。

  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過多,已出臺實施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約50項,幾乎囊括了全國所有省份。

  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很多是地方政府為搶稅源而導致的惡性競爭。有的企業到地方去投資,往往是“貨比三家”,誰給的優惠多就在哪兒投;有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心切,向企業許諾只要前來投資落戶,就可以通過政府的稅收返還變相減免稅。“這樣的惡性競爭,實際上並沒有給當地經濟帶來多大好處。雖然表面上GDP上去了,但國家資産遭賤賣,稅收收入流失,付出的代價是很高的。”胡怡建表示。

  “靠稅收優惠政策形成的‘稅收洼地’,危害性很大。一是造成不同區域企業之間的稅負不公平,二是造成同域內不同企業之間的稅負不公平。”劉尚希認為,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不符合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要求。通過全面清理規範將“洼地”填平,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著力清除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市場壁壘,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同時,也有利於嚴肅財經紀律,預防和懲治腐敗。

  招商引資要在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上多下功夫

  長期以來,稅收優惠等政策被地方政府視為招商引資的有效手段。全面清理之後這個手段失效了,地方政府靠什麼來吸引企業投資落戶?

  “地方政府招商引資,不是惡意競爭打亂仗,更不能用承諾‘好處’收買拉攏企業,這樣做百害而無一利,也是不可持續的。”劉尚希認為,稅收優惠清理規範之後,地方政府迫切需要轉變思路,在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準上多下功夫,以此吸引和留住企業。這樣,市場的“手”與政府的“手”才能形成合力,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清理規範稅收優惠,並不是‘一刀切’全都取消。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包括大力發展高新技術、培育新興産業、積極支援小微企業加快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當不折不扣地繼續執行。”胡怡建認為,在紮實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的同時,還要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確保稅收優惠等政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比如,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對不符合經濟發展需要、效果不明顯的政策,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及時提出調整或取消的意見,報國務院審定。同時,健全考評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機制,建立資訊公開和舉報制度等,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制定、調整或取消等資訊,要以適當形式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開,加強監督,及時查處並糾正各類違法違規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

  《 人民日報 》( 2014年12月10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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