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壇
- 發佈時間:2014-12-10 09:09:23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作為曾經的《政府採購法》起草顧問小組成員,我在情感上對《政府採購法》就像對自己的孩子一樣,但遺憾的是,在現實中《政府採購法》受到很多“虐待”,有些採購主體不把這部法當作一回事,有些採購主體在採購活動中違背“公開、公平、公正”的採購原則,實在令人痛心。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
我認為政府採購領域最值得關注的是:第一,《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關係,我思考的結果,兩法應當走向統一;第二,評標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的定位問題,我認為評標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應當回歸其本源,即應當是採購人的決策諮詢機構,而不是替代採購人成為決策者。
南京審計學院副院長裴育
這些年我對政府採購思考最多也認為最值得關注的有三個方面:一是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完善,即法律的交叉或真空。二是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與執行問題。現行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均強調政府採購預算,但實際執行過程中,受各種因素影響,要麼年初預算不能切實執行,要麼不斷進行調整(追加或項目調整),致使政府採購預算形同虛設;同時,在執行過程中,政府採購效率問題始終是一個讓人頭痛的問題。三是政府採購的國際化問題。根據WTO協議要求,中國政府採購市場很快要向國外供應商開放,這樣,GPA協議尤其是要價談判相當困難。中國今年的經濟總量與企業的競爭實力在世界上已經不是10年前的水準,因此,要把握好政府採購國際化進程。
國際關係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採購研究所副所長羌建新
在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和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政府採購制度實際上扮演了中國政府部門與市場部門之間關係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的角色。政府採購制度的建立,對於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行政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對於政府部門與市場部門之間關係的優化,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變化,政府採購必須尋找新的發展動力。當前,無論是從政府採購制度自身完善的需要來看,還是從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的大局來看,推進加入GPA談判和政府採購市場開放是我國政府採購制度進一步深化改革所面臨的重要機遇。
國家資訊中心助理研究員呂漢陽
我國《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法並存有其必要性和歷史意義。這兩部法律屬於同一位階,由於政府採購主要使用公開招標方式,因此兩法必然有著先天的聯繫,但其立法精神和作用是不可互相替代的,有其同時存在的必要性。而且《招標投標法》作為程式性法律,其客觀性決定不界定實體和項目性質的歸屬,與開放實體談判無關,因此沒有理由將《招標投標法》這部程式法管轄的內容納入GPA開放範圍。
中國的政府採購國際開放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國內完善和國際開放的漸進式、互動式發展。中國需要時間進行政府採購制度的改進和完善,而中國加入GPA恰恰可以有效促進國內政府採購制度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