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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洼地”該填平了

  • 發佈時間:2014-12-10 05:14:2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各地區嚴禁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建立健全規範優惠政策的長效機制……專家認為,這一系列規範和重建秩序的政策舉措,將著力清除影響市場要素自由流動的壁壘,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違規減免稅收,違規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違規對企業先徵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違規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這些在一些地方常見的招商引資“手段”,面臨著全面清理規範。

  12月9日,《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發佈,就切實規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做出部署。這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推進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

  優惠政策“過多過濫”

  近年來,為推動區域經濟發展,一些地區和部門對特定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等,在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實施了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投資增長和産業集聚。但隨著地區間競爭加劇和各項政策累積,優惠政策“過多過濫”的問題逐步顯現。“目前,各種稅收優惠區林立,已批准或正在申請待批的優惠政策幾乎涵蓋了所有省份,有些地方政府或財稅部門執法不嚴或出臺‘土政策’,甚至通過稅收返還等方式,變相減免稅收,製造政策‘洼地’。”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此前表示。

  這帶來了一系列嚴重後果,尤其是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違反我國對外承諾,引發國際貿易摩擦。“稅收等優惠政策特別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過多,打破了稅收均衡,人為誘使要素低效流入某些區域,實際上也是區域競爭變相的壁壘,不利於市場主體的公平有序競爭,也不利於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立意不在於增加或減少稅收和非稅收入,而在於推動實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認為,“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不會給地方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相反,如果區域間稅收公平,市場競爭公平有序,生産要素流動暢通,更能形成良好的投資環境以吸引投資,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清理規範不留死角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部署清理規範的優惠政策不僅指向稅收優惠政策,而是包含了3方面優惠政策,即稅收、非稅收入和財政支出優惠政策。

  根據《通知》,凡違法違規或影響公平競爭的政策都要納入清理規範的範圍,還要規範稅收、非稅等收入優惠政策,又要規範與企業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一是統一稅收政策制定許可權;二是規範非稅等收入管理;三是嚴格財政支出管理。

  由於地方一般無權自行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在稅收、非稅收入和財政支出3方面的優惠政策中,後兩者更多地為地方所採用。“非稅收入和財政支出的優惠實際上是地方以打‘擦邊球’的方式,變相進行稅收優惠,除了會造成不公平競爭之外,還容易引發國有資産流失、腐敗尋租等問題。這次對優惠政策問題進行全面規範,則將有效地堵住各地為招商引資而採取違法違規優惠政策的各種渠道。”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説。

  建立評估退出機制

  《通知》明確了建立健全規範優惠政策的長效機制,包括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健全考評監督機制、建立資訊公開和舉報制度、強化責任追究機制等。“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是這次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措施的一大亮點,使各種優惠政策不再是多年一貫制。”張斌表示。

  對於如何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通知》要求,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非稅收入及財政支出優惠政策,財政部要牽頭定期評估。沒有法律法規障礙且具有推廣價值的政策,要儘快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有明確執行時限的政策,原則上一律到期停止執行;未明確執行時限的政策,要設定政策實施時限。對不符合經濟發展需要、效果不明顯的政策,財政部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或取消的意見,報國務院審定。

  “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不是完全取消稅收等優惠政策,而是要在梳理、歸類的基礎上作出取捨,核心目的是真正使稅收等優惠政策能夠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長效機制。因此,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很有必要,既要取消過期、效果不好的優惠政策,又要推廣效果明顯的優惠政策。”白景明説。

  《通知》對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規定了明確的時間限制和嚴格的追責制度。《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通過專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併發布文件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于2015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專項清理情況,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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