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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代銷即違規

  • 發佈時間:2014-12-09 09:53:08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1世紀

  近日,銀監會向部分銀行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除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外,任何機構或個每人平均不得代理銷售銀行理財産品,不得非法集合客戶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産品。這意味著,此前“錢先生”等網站推出的銀行理財“1元團購”,類似産品首次被監管層明確指出違規。與此同時,參照公募基金的風險準備金制度,銀行理財版的風險準備金制度也將正式推出。按照《徵求意見稿》要求,風險準備金餘額要達到理財産品餘額的1%。

  此次《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提出了銀行理財業務的風險準備金計提制度,指出“商業銀行應當每月從理財産品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並指出該計提方式是參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於規模,《徵求意見稿》指出,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理財産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低於1%時,應當繼續提取。據了解,公募基金亦有規定,風險準備金餘額應達到基金資産凈值的1%。

  對於資金來源,按照《徵求意見稿》,除項目融資類産品及結構化産品外的預期收益型産品,按管理費收入的50%計提;項目融資類産品、結構性産品及其他産品,按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二者計提標準的差別,反映出監管層在引導銀行理財朝著凈值型公募基金轉型。”上述股份行資管部負責人介紹,但對預期收益率型産品計提比例略高。

  《徵求意見稿》第55條指出,除行銷宣傳外,商業銀行不得在本行官方網站或客戶端以外的網際網路網站或電子終端開設本行理財産品相關網路連結,不得開展産品銷售、風險評估、申購贖回等各類實質性業務活動;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任何機構或個每人平均不得代理銷售銀行理財産品,不得非法集合客戶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産品。

  監管層還在備註中直接指出,“防止類似‘錢先生’網站形式的理財銷售行為。”很明顯,監管層已經將銀行理財的銷售機構限定在了銀行。按照《徵求意見稿》,商業銀行應加強理財産品銷售的渠道管理,及時發現並制止未經授權機構的銀行理財産品銷售行為。尚沒有指出,監管層是否會出面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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