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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存款更安全 讓金融更穩定

  • 發佈時間:2014-12-08 06:29:28  來源:大連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山石 本報記者邵海峰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了《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接受全社會對這一基本金融制度的檢視。面對存款保險這樣一個新生事物,很多人都産生一種疑問——為什麼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本報專程連線央行相關專家進行解讀。

  專家表示,通過立法的方式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存款保險制度是法律信用。據介紹,存款保險不是普通保險公司銷售的保險,更不用存款人交納保費。更準確地講,存款保險制度應當被稱為存款保障制度。存款保險與審慎監管、央行最後貸款人共同構成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1997年發生的亞洲金融危機,還是2007年至今的國際金融危機,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爆發以來,義大利、希臘等國對外債實行強制減記,因為政府沒錢還不起外債,被逼急了也會耍賴。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歐洲各國的存款保險基金仍然依照法律兌現承諾,為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險保障,使這些國家沒有出現大的混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存款保險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用法律信用替代政府信用,給老百姓吃“定心丸”。

  《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説,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産中受償。

  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每人平均國內生産總值(GDP)的2至5倍,美國為5.3倍、英國為3倍、南韓為2倍、印度為1.3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每人平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準。

  為什麼存款保險有最高償付限額而不能“全保”呢? 這恰恰是存款保險制度的精妙之處。有關專家介紹,如果“全保”,意味著銀行經營失敗,會有存款保險來全部“買單”,這可能會誘發銀行冒險經營,出現道德風險。“最好的做法就是既讓存款保險的覆蓋面足夠廣,對絕大多數存款人進行全額保護;又不全覆蓋,讓那些大額存款人有動力去篩查和監督銀行的經營狀況,強化對銀行的市場約束。”

  央行在《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説明》中指出,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産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援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承擔其業務、資産、負債。這樣,存款人的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收購、承接的,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專家表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要義在於,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會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能夠促進金融運作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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