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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擴圍至公司制法人取消保薦制發審委制

  • 發佈時間:2014-12-06 10:0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公司債擴圍至公司制法人 取消保薦制發審委制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昨日表示,近日,中國證監會就《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是對2007年8月發佈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修訂完善。

  鄧舸指出,《試點辦法》部分規定已經不能滿足實體經濟需求和市場發展需要,本次修訂按照新一屆政府簡政放權、寬進嚴管的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適應債券市場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推動債券市場監管轉型,提升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同時加強市場監管,強化投資者保護。

  《管理辦法》較《試點辦法》主要做了七方面內容修改:

  一是擴大發行主體範圍。《管理辦法》將原來限于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的發行範圍擴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二是豐富債券發行方式。《管理辦法》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非公開發行以專門章節作出規定,全面建立非公開發行制度。

  三是增加債券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場所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場所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産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和證券公司櫃檯。

  四是簡化發行審核流程。《管理辦法》取消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以簡化審核流程。

  五是實施分類管理。《管理辦法》將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區分為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和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兩類,並完善相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安排。

  六是加強債券市場監管。《管理辦法》強化了資訊披露、承銷、評級、募集資金使用等重點環節監管要求,並對私募債的行政監管作出安排。

  七是強化持有人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完善了債券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並對契約條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導性規定。(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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