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産能如何做“減法”
- 發佈時間:2014-12-06 03:38:3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年産能30萬噸及以下小型煤礦4875處,佔全國總數的71.5%,其産能共計3.82億噸
在前不久舉行的2015年全國煤炭交易會上,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長方君實表示,我國小型煤礦數量在全國煤礦數量中所佔比重仍然較大,優化産能結構的任務仍然十分繁重。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還大量存在違法違規生産、超能力生産和不安全生産的産能,加劇了煤炭企業的生産經營困難。做好産能“減法”,控制産能釋放節奏,將是煤炭産業實現脫困的關鍵一步
結構性過剩突出
根據中國煤炭工業協會通報,2006年以來,我國煤炭採選業固定資産投資累計3.2萬億元。目前,全國煤炭産能在40億噸左右,在建産能11億噸左右。煤炭産能的大量集中釋放,加劇了市場供大於求的壓力。
交通銀行能源分析師竺暐告訴《經濟日報》記者,在宏觀經濟增速放緩,以及控制煤炭消費總量的背景下,要解決好煤炭市場供需失衡的矛盾,就必須從減少供給入手,做好煤炭産能的“減法”。
今年年初,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2014年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工作的通知》,明確我國將逐步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
從今年生産能力登記公告情況看,全國現有生産煤礦6816處,其中,年産能在30萬噸及以下的小型煤礦共有4875處、産能規模3.82億噸,分別佔全國總數的71.5%和12.2%;而年産能9萬噸及以下的小型煤礦高達3862處,産能規模僅有2.22億噸,分別佔全國總數的56.7%和7.1%。
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長方君實表示,30萬噸以下特別是9萬噸以下産能規模的小型煤礦所佔比例較大,表明煤炭産業轉方式、調結構的任務尤其艱巨,也説明我國做好煤炭産能“減法”有著巨大的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違法違規生産、超能力生産和不安全生産,也是加劇我國煤炭産能結構性過剩的“幕後推手”。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宋元明介紹説,全國違法違規煤礦192處,産能7億多噸,其中新疆、山西、陜西、寧夏、內蒙古違法違規煤礦建設生産情況嚴重。
國家發展改革委運作局巡視員許之敏指出,超能力生産和不安全生産,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生産秩序,而且加大了供大於求的矛盾,加劇了煤炭行業的困難局面。
有關專家表示,在做煤炭産能“減法”的過程中,非法違法開採和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也將是去産能的重點對象,必須堅決予以關閉。而對於安全基礎條件差且難以改造,以及災害嚴重的小煤礦,則應該加快引導其退出煤炭生産領域。
“做減法”難度不小
據快報顯示,今年前10個月,全國煤炭産量31.6億噸,同比下降1.55%;煤炭銷量30.4億噸,同比下降1.63%。在煤炭産銷量持續下降的背景下,全社會煤炭庫存持續保持高位,這表明當前煤炭産能釋放的節奏明顯偏快,凸顯了煤炭産業去産能的迫切性。
方君實表示,當前,除現有的生産煤礦産能外,政府已經核準的新建和改擴建煤礦建設規模逾3.5億噸/年,留給新建煤礦項目的空間相當有限。因此,必須加快淘汰落後産能,為大型現代化煤礦建設提供發展空間。
不過,從實踐層面看,在煤炭業景氣低迷、企業生産經營困難的不利形勢下,做“減法”的難度很大。
“促使小型煤礦退出,是當前煤炭行業去産能的重要任務。不過,要想使小企業主動退出市場並不容易。”一位煤炭行業分析師告訴記者,由於産能規模小,小型煤礦企業的生産經營往往更加靈活。在市場行情好的時候,煤礦就開足馬力生産;當市場行情低迷時,企業往往選擇少採煤或者暫時停産。
更重要的是,不少小煤礦在安全生産、生態補償、員工福利等方面投入一般存在較大缺口,這就造成即便煤炭價格“跌跌不休”,小型煤炭企業仍然有錢掙,自然不願意退出。
記者了解到,即便是一些規模較大的煤炭企業,要退出已建成的産能同樣並不容易,這其中,牽涉到大量的債務問題、人員安置問題,等等。
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提供的一份調研材料顯示,龍煤集團關閉其旗下煤礦的進展就十分困難。截至2011年末,龍煤集團的18個破産煤礦實際費用支出超出核定補貼資金18.4億元,在市場形勢不好的背景下,主體企業經濟效益明顯下滑,有的甚至大幅虧損,企業面臨的資金壓力問題更加棘手。
建立有序退出機制
受煤礦自身發展規律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我國煤炭開採資源、環境和安全約束日益強化,關閉退出的煤礦將越來越多,破産關閉工作將趨於常態化。建立科學有序的退出機制,有利於推動煤炭産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在全面深化改革新的歷史條件下,要更加注重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竺暐説,在推動煤炭産能“做減法”的過程中,政府不能再沿用過去的一些行政色彩濃厚的手段,而要更加強調對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的綜合運用,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許之敏建議,當前,我國應繼續加大對資源枯竭、災害嚴重、安全隱患多、資不抵債且扭虧無望的國有煤礦的破産力度,妥善解決國有老煤礦的歷史遺留問題。
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張宏認為,三種煤礦應列入國家支援關閉破産煤礦範圍:一是計劃經濟時期建設,開採時間較長,且資源瀕臨枯竭或剩餘資源少,服務年限不足5年的國有煤礦;二是資源稟賦條件差、災害嚴重、安全無保障的國有煤礦;三是煤質條件差、開採困難、開採成本高、虧損嚴重且扭虧無望的國有煤礦。
張宏建議,在關閉破産國有老煤礦的過程中,要妥善安置好破産煤礦職工;解決好破産煤礦“四供一業”等後勤設施移交問題;明確破産煤礦債務處理原則;明確破産煤礦環境恢復治理主體。
也有不少專家指出,煤炭“去産能”還應堅決採取果斷措施,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加強生産能力監管,集中力量控制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産、超能力生産和不安全生産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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