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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回應“邊民案”若干問題

  • 發佈時間:2014-12-05 05:52:2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4日依法對上訴人董如彬(網名“邊民”)、侯鵬非法經營、尋釁滋事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宣判後,昆明市中院就“邊民案”若干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案件二審為何選擇“不開庭審理”?

  答:法院二審不開庭審理符合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上訴的案件,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不等於“不公開審理”。

  問:二審法院是否保障了董如彬的訴訟權利?

  答:法院在二審期間,充分保障了上訴人董如彬的訴訟權利。今年8月5日,我院受理此案後,及時通知並安排二審辯護人進行二審閱卷,並依法將案件移送二審檢察機關閱卷審查。9月16日,董如彬的辯護人以閱卷需要為由向我院書面申請延期審理兩個月。11月21日,我院通知辯護人到場聽取辯護意見;11月24日,我院依法訊問了董如彬,董如彬及辯護人向我院遞交了相關材料,並申請我院開庭審理。合議庭經對案件進行評議,並報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作出終審裁定。

  問:辯護人提出“董如彬代人發帖是行使公民的監督權,是針對政府部門的不作為提出批評、質疑”,法院如何看待?

  答:公民的正當監督行為與散佈虛假資訊行為之間有顯著區別。在主觀目的上,董如彬的目的是通過炒作虛假資訊、引起網路輿論的爭議,形成輿論熱點、造成輿論混亂,從而達到收取委託人錢財、提高個人網路影響力的目的。在客觀表現上,董如彬所散佈的虛假資訊要不本身就是其自行編造的,要不就是在沒有進行有效核實的情況下,明知虛假仍予以發佈的。因此,董如彬的行為不是在進行公民監督,而是一種犯罪行為。

  問:法院為何認定本案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單位犯罪?

  答: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認為本案非法經營行為均屬自然人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單位犯罪的法律要件。首先,行為人是以“個人名義”實施犯罪:委託人是對董如彬個人進行委託,三起非法經營均非董如彬公司的經營範圍,發帖賬號係個人而非公司賬號。其次,行為人是為“個人利益”實施犯罪,所得款項均沒有存入公司賬戶而是存入個人賬戶;沒有用於公司經營而是由董、侯二人進行分配後歸個人所有。再次,行為人是在“個人意志”支配下實施犯罪,本案完全是董如彬和侯鵬基於個人意志支配下實施的行為。

  問:“上網有償發帖”與“非法經營犯罪”的邊界在哪?

  答:“上網有償發帖”行為符合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必備要件時,就構成非法經營罪。首先,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其次,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發佈資訊等服務;第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非法經營額達人民幣50000元以上)。只有同時滿足以上要件,才能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問:“網路秩序”是不是“公共秩序”?董如彬的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答:網路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路秩序也屬於社會公共秩序。本案中,董如彬為擴大網路影響力,提高自身知名度,以“10·5”湄公河案件為焦點,在多個門戶網站編造散佈大量虛假資訊,內容涉及國家利益、外交事務、司法主權等問題,誤導公眾對國家權力和司法權威産生質疑,失去信心,造成了極其惡劣且難以消除的社會影響,具有特別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案件事實和證據足以證實董如彬的行為已經造成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

  文/新華社記者 王 研

  (新華社北京12月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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