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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口滑倒受傷,物業該不該賠償?

  • 發佈時間:2014-12-04 12:31:46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這是齊魯晚報《齊魯樓市》推出的買家做主角的欄目。如果您在買房、賣房、收房、驗房、物業、按揭等方面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致電本報。樓事無大小,記者幫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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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求助 秦女士5歲的孩子在小區內電梯口突然滑倒,經醫院診斷孩子右肘關節骨折,僅醫藥費就花了二千多,另外還需要治療三個多月。秦女士了解到,物業公司近期維修暖氣管道造成地下停車場電梯附近積水,未能及時清理地面積水,是導致孩子滑倒的主要原因。因此秦女士拿著醫藥費發票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賠償,物業管理公司否認自身有過錯並且拒絕賠償!

  ◆律師解答 北京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房地産法律事務部白金印律師分析,這是一種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服務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兩種法律關係相結合的一種案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管理公司既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有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就應採取相應的措施,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及其家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在提供安全保障服務方面本身就存在著漏洞,而物業管理公司並沒有彌補,致使發生了侵害業主的事實,物業管理公司要承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理應賠償業主的損失。

  結合本案,小區物業由於未能及時清理乾淨地面積水才導致秦女士的小孩滑倒的後果,這是由於小區物業的疏忽造成的,小區物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小區物業應當賠償秦女士相應的醫藥費用。

  ◆記者提示

  一、物業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産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二、判斷物業公司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除根據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外,還應當結合業主繳納的物業費水準、物業公司的安保能力等予以綜合考量。 三、如果物業公司已經履行了法定和約定義務,即使業主有人身和財産損害,物業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幫辦記者 杜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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