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K2卷款説明會:開發商稱所簽合同與己無關遭質疑

  • 發佈時間:2014-12-03 10:0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賴大臣 張茜嵐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針對“清水灣銷售人員卷款逃跑案”,昨日,鮮在媒體面前露面的K2地産總經理桑春華親自召開了一次媒體説明會。然而與外界期待的不同,整個説明會只有短短的不到40分鐘,核心內容並非是承擔責任而是一再堅稱是涉案人員吳晟個人的合同欺詐行為,K2地産與此事並無關聯。然而業內人士及專業律師卻質疑,購房者在開發商售樓處與開發商正規雇傭的經紀人進行的房屋買賣,且相關付款等內容在售樓處又公開貼出,此舉實際上是與開發商本身發生直接的關係,因而K2的“撇清”從法律角度看很難站得住腳。

  開發商無責?

  K2方面介紹,今年6-9月期間,K2清水灣項目銷售代表涉嫌偽造開發公司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進行合同詐騙,致使10名購房者受騙,涉案房源為K2清水灣項目B2區1、2、3#樓中的10套尾房,原計劃待期轉現手續辦理完畢後再進行現房銷售,涉案金額近800萬元,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就此事立案偵查。

  “第一時間我們協助客戶要去報案,但一夜之間,客戶態度就變了,不願去報案,我們很奇怪,一方面為何客戶就會把錢打到了一個完全和我們沒關係的公司?我們只是大膽假設,裏面可能有超乎我們想像的事情,否則客戶為什麼不願去報案。”桑春華表示,目前K2地産已經將此事報案,並表示K2地産有所擔當的前提是公安機關要把事情查辦清楚,同時強調涉案銷售人員所給業主簽訂的所有合同均係偽造,出現在央視畫面中“貼在財務室門外”的通知也不是K2地産所為。北京商報記者卻發現,上述K2方面提到的涉案銷售人員名叫吳晟,為北京鑫潤創展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派駐清水灣項目的一名銷售經理,北京鑫潤創展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的説明上赫然寫著隸屬於K2地産集團。

  窩案還是個案?

  “K2地産一再強調其中有超乎想像的事情,但在開發商的售樓處貼有公開告示,購房者選擇在此簽約,本身就是在合法的地點、與開發商正規雇傭的銷售人員走‘正常的流程’,作為業主個人,很難判斷其中有貓膩。”一位業內人士指出,雖然K2強調央視畫面中的通知並非是K2地産所為,但是出現在售樓處,不僅購房者能看見,開發商的人也能看見,為何沒有人制止這樣的行為,是個案還是窩案呢?

  “雖然有代理公司,但從法律層面來看,購房人的購房行為完全是與開發商發生關係。”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認為,購房者是在開發商的售樓處購買的,銷售合同有公章、有賬號、有銀行卡,消費者完全有理由認為是公司行為,所發生的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行為應該被認為有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邱寶昌解釋道,“不管銷售人員是否有偽造合同或欺騙消費者的行為,被代理人即開發商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賈瑞果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購房者簽訂的合同、收據等憑證上開發商的印章為真,根據合同法的約定,合同有效。而如果這些都是假的,開發商則需要舉證。”

  他表示,購房者是在開發商的售樓處購買的,銷售合同有公章、有賬號、有銀行卡,消費者完全有理由認為是公司行為,所發生的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行為應該被認為有效。

  賈瑞果提醒,即使開發商能夠證明係銷售經理等人個人行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簡單來説就是,購房者完全有理由相信銷售經理有開發商授予的相應許可權,銷售經理的行為是公司行為,雙方之間的買賣等行為應該被認為有效。

  北京商報記者 賴大臣 張茜嵐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