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罰字[2014]15號
- 發佈時間:2014-11-27 16:30:56 來源:住建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湖北祥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3日,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東湖景園還建樓C區7-1號樓建築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墜落造成19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800萬元的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你公司作為東湖景園還建樓C區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出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承接工程,管理混亂,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未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未落實教育培訓制度,未認真貫徹落實相關監管部門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産專項檢查和隱患排查文件精神,對東湖景園施工和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的安全生産檢查和隱患排查流於形式,未能及時發現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上述問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四十四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我部于2014年5月29日向你單位發出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市罰告字[2014]第15號),並於2014年6月10日送達你單位。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陳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公司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由一級降為二級的行政處罰。請你單位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通過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到我部辦理相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繫人:李雪飛 劉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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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