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罰字[2014]16號
- 發佈時間:2014-11-27 16:30:56 來源:住建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被處罰人:武漢博特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雙傑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前進五路、江漢二路二號銀海商務大廈1306室
武漢博特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2012年9月13日,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東湖景園還建樓C區7-1號樓建築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墜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築施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800萬元。
你公司作為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安全生産責任不落實,內部管理混亂,對東湖景區施工和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的安全生産檢查和隱患排查流於形式,未能及時督促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使用非公司人員曾雯的資格證書作為投標項目總監,實際未安排曾雯參與項目投標和監理活動,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14年5月29日向你公司發出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市罰告字[2014]第16號),並收到你單位於2014年6月16日簽收的送達回證。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的陳述和申辯。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公司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由甲級降為乙級的處罰。請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到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