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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生態金融亟需建立正向激勵政策

  • 發佈時間:2014-11-27 02:29:32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幾十年的經濟快速發展,使我們在環境問題上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已趨極限,未來需要支付鉅額的環境修復成本。”央行副行長潘功勝26日在2014年生態金融談論會開幕式上表示,金融作為一種市場化的制度安排,在促進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層面,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正向激勵金融政策,更好地激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和企業參與綠色金融和綠色産業發展。

  環境問題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約束條件之一,而且其嚴重的程度已遠遠超越經濟範疇,危及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眾對改善生態環境的期待也越來越強烈。

  從國際上看,國際金融公司(IFC)提出的“赤道原則”得到了國際銀行業的廣泛認同,排污權交易市場、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金融市場發展迅猛,綠色債券、綠色證券、環境基金等創新型金融産品大量涌現。

  中國的金融政策在綠色金融方面的認知和探索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很難超越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進程。

  本世紀初,為配合國家産業政策的變化,中國的金融政策逐漸對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産業採取了限制性政策,通過總量控制、行業限貸和環保“一票否決制”等手段,限制污染性的貸款與投資,支援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産能。人民銀行還將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資訊納入銀行信貸徵信系統,作為銀行進行信貸決策時的重要評估因素。同時,人民銀行等部門積極探索綠色債券、市場化碳排放機制等正向激勵的綠色金融政策。

  當前,我國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決心和力度前所未有。這對生態金融的研究和實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對此,潘功勝提出了這樣的建議。首先加強基礎研究。生態金融是一個重大的實踐問題,也是一個新興的研究領域,具有較強的理論性、政策性。其次健全金融市場機制和金融政策體系。探索建立市場化的減排機制,推動國內排污權交易市場、碳排放交易市場和碳金融市場發展,形成“增排有成本,減排有鼓勵,減排投融資有回報”的市場運作機制。在政策層面,要繼續完善限制性的金融政策,嚴格控制對高污染、高能耗行業的資金投入,同時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正向激勵金融政策,更好地激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和企業參與綠色金融和綠色産業發展。

  同時還要完善相關配套機制。政府在加大財政資金直接投入的同時,要綜合運用稅收優惠、財政貼息、風險補償等手段,引導更多資本進入環境保護領域。要繼續深化資源能源價格改革,改進生態建設項目的收益性和現金流,提高金融支援生態建設的可持續性。要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迴圈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經濟主體的環境保護法律責任,拓寬生態金融的市場空間。

  此外,也要深化國際交流合作。同時,發達經濟體在生態金融領域起步較早,積累了不少成功的經驗和做法。通過各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吸納國際生態金融最佳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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