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調整市場化勞動關係
- 發佈時間:2014-11-25 04:31:39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法治是市場經濟良好運作的保障。市場化勞動關係的和諧與公平公正必然要求法治化、依賴法治化。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勞動法》為主體、多層次的勞動法律法規為補充的勞動法律體系,為勞動關係規範有序地和諧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這一論述客觀而充分地揭示了市場經濟與法治經濟的內在一致,不僅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完善提供了明確思路,而且為我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注入了全新的活力與動力。
記者: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決定,對通過全面深化改革,使勞動關係逐步走向高度市場化有著怎樣的影響、作用和關聯?
郭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治國理政的戰略決策,吹響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號角。這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直接響應,兩者之間是有著深刻和必然聯繫的。
法治是市場經濟良好運作的保障。“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最重要的論述之一。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法治經濟”的著力強調正是對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有力保障。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表明經濟發展的模式和決策方式將發生重大變化,要從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從數量型向品質型、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對於工會所依託和面對的勞動關係而言,意味著勞動關係將高度市場化。無論是就業與招工,還是薪酬與定額,勞動關係中的絕大多數問題均要由市場來決定,但是勞動關係高度市場化並不表明勞動關係可以絕對市場化,市場決定是有前提的,即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勞動關係中的市場決定也不是無條件的,也是在勞動關係要素的配置中由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而在勞動關係的整體規制中,國家依然也必須進行干預,而干預的基本手段就是立法,依法加以規範。
市場化勞動關係的發展必然法治化。市場經濟應當是法治經濟,市場化勞動關係必須法治化,這是市場經濟良性發展的必然選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係,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建立相應的市場規則,其有效的方式就是國家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加以干預。勞動關係的法治化是勞動關係市場化的必然結果。
記者:現實中,客觀存在著市場化勞動關係“強資本、弱勞動”的特性,因此説,勞動關係是不能絕對市場化的。那麼如何才能使勞動關係市場化保持健康有序和諧的發展呢?
郭軍:改革開放30多年來,隨著勞動關係逐步市場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係同樣面臨著“強資本,弱勞動”的客觀存在,因此不能絕對市場化,否則勞動者權益遭受侵害的問題就會經常出現,勞動關係就不可能和諧。也就是説,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關係市場化的過程,應當也的確是伴隨著勞動關係法治化同步發生和發展的。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提出,1992年《工會法》出臺,以及1994年《勞動法》應運而生,全面規範企業用工行為,積極倡導正確的用工理念,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推動勞動關係的公平公正,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維護市場經濟的基本秩序成為發展方向。自此,勞動關係市場化開始進入了法治快車道。其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的勞動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
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勞動法》為主體、多層次的勞動法律法規為補充的勞動法律體系,為勞動關係規範有序地和諧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勞動關係市場化的進程實際上就是法治化的進程,勞動關係市場化是勞動關係法治化的前提,而勞動關係法治化是勞動關係市場化的保證。
當然,由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還處於一個漸進的過程之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了全面部署,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記者:您認為,調整和保障市場化勞動關係的手段和方法是什麼?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治國理念層面上給出了怎樣的支援?
郭軍:保障市場化勞動關係公平公正的有效方式只有法治化。隨著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高度市場化的勞動關係如果不能有效規制,則必然走向衝突化,將導致企業生産經營停滯,社會經濟發展受阻,社會和諧穩定受到影響。而要實現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就要解決勞動關係的公平公正問題。勞動關係的公平公正要求勞資雙方擁有各種機會、建立各項規則、行使各項權利是公正、合理的,且符合發展規律,這只有靠法律和契約來保證,前提就是法治。通過法定勞動標准保證勞動者實現最基本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定契約規則保障勞動者爭取最現實的合理利益,在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基礎上,才能實現勞動關係的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調整市場化勞動關係的方式必須法治化。法律對勞動關係的調整是通過對勞動關係的主體,也就是勞動關係雙方各自的行為加以規範,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行制約,簡單地説就是通過“劃底線、定規則”的方式,明確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違反者予以相應的懲罰。
“劃底線”,即通過法律規定最基本的勞動標準條件,劃定合法與違法的底線。勞動關係是否建立雖然是資源配置問題,但是如何建立則不是絕對由市場決定,而是要以勞動法律法規確定的基本標準條件為底線。
“定規則”,即通過法律確定最起碼的協商簽約規則,明確合法與違法的標準。違反法律規定的規則就是違法,就要承擔違法的後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規則即為合法,法律予以保護。勞動關係合法不等於合理,而勞動關係不合理絕對不可能和諧。
市場化勞動關係的和諧與公平公正必然要求法治化、依賴法治化。這也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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