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專項巡視鎖8央企 專家稱以法治醫國企頑疾
- 發佈時間:2014-11-24 08:28: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馬巾坷
11月18日,今年第三輪中央巡視工作即將啟動的消息引人關注,在此次專項巡視鎖定的目標中,南方航空、中國船舶、中國聯通、中國海運、華電集團、東風汽車、神華集團、中石化等8家央企赫然在列。
繼此前對三峽集團、中儲糧進行巡視後,央企再被巡視組“盯上”,專家分析,此種跡象表明,央企反腐力度持續加大,反腐治理仍任重道遠。從央企推而廣之,在國企反腐治理新常態的大背景下,除了中央巡視組的震懾作用,追根溯源,要加大國企體制、機制改革,以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為切入點,下“法治”猛藥,大力整治“國企病”的頑疾。
日前,在由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主辦的2014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上,依法治國背景下的國有企業改革與國有資産保護成為主題。與會法律專家、業界學者呼籲,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須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國有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健全國有資産保護體制與機制,推動國有企業治理現代化。
國企改革需強化法治思維
目前,國企改革穩步推進,一系列改革動作正醞釀出臺。10月,國務院成立了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
國務院國資委監事會主席季曉南介紹,國企改革總體改革方案由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人社部分別牽頭,各部委分工已經明確:由發改委負責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辦法;財政部負責牽頭三個文件,包括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成立和改組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投資公司的方案文件以及國有資本預算改革方案的制定;人社部主要負責薪酬改革方案及細則制定;國資委則牽頭兩個文件,深化國企改革指導意見以及國有企業功能界定和分類。
據透露,由發改委制定的規範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方案,近期已經討論通過,將擇期出臺。
季曉南稱:“依法治國背景下的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産保護工作要依法推進,既要遵循憲法和法律中的基本原則,也要與時俱進,推進制度創新,及時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降低立法滯後性的影響。”
季曉南認為,在構建具體制度方面,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既要學習借鑒域外成功經驗,還要結合我國現實國情,找到二者之間製造有機的結合點。他建議:“為發揮法治對改革的引領作用,可以先在行政法規甚至是行政規章或者指導意見層面進行積極而穩妥的探索,在成熟時再上升到法律層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林嘉教授認為,國有企業在我國經濟結構中佔據主導地位,應著力理順三方面關係:一是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企業和政府有各自定位,政府依法行政,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應當有序競爭”。二是國有資本與民間資本的關係,要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實現市場有序發展,保證資本公平競爭,加大民營企業話語權。三是資本與勞動的關係,應平衡勞資利益分配,保證勞動者主人翁地位。
“對於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應該納入法治環境、法治思維、法治模式中最終解決。”林嘉説。
民主決策須打破“一個人、一支筆、一句話”怪圈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反腐力度不斷加大,一批國企高管腐敗案件受到查處。國企“一把手”前“腐”後繼,被審計的國企問題屢審屢犯。“國企病”頻頻發作,愈演愈烈,剖析其深層次的病灶,即在於目前國企公司治理結構“病得不輕”。
國企中存在的“一個人、一支筆、一句話”怪圈弊病,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對國企責任人監督的失效,其核心正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失范。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提出,鋻於國企高管腐敗和懈怠現象突出,須按照標本兼治的理念,完善公司決策機制與監督機制,大幅提升高管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一言以蔽之,推進國有企業公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已經迫在眉睫。”
公司治理乃公司命運之所繫。公司治理泛指公司管理層對股東和利益相關者負責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商業實踐。劉俊海不無擔憂,“值得深思的是,我國不少國有控股公司雖聘任了獨立董事,建立了風險控制委員會,印製了《風險控制手冊》,仍未能阻止個別高管一手遮天作出錯誤決策導致公司巨虧,令人警醒。”
劉俊海提出,提升國企治理能力,必須牢牢把握公司良治的六大核心特徵:透明度、民主性、問責性、尊重股東價值、股東平等與公司社會責任。
其中“民主決策”機制的建立尤為重要。《公司法》建立了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了分權制衡的決策、執行與監督體系。劉俊海認為,當前國企普遍存在的“一把手”和“一言堂”現象嚴重違背了公司民主治理的基本原則。“在現代公司治理框架內並不存在個人專權的‘一把手’寶座”。
劉俊海説,規範國企決策行為,須嚴格樹立“程式嚴謹、內容合法”的法治理念,應大力強調公司治理機構間的相互分工、配合與監督制衡,“堅決杜絕個別高管繞開集體民主決策程式對公司管理層發號施令,而決策失誤又鮮有問責的現象”。
以混合所有制改革治理“國企病”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執行局局長劉貴祥表示:“人民法院要為國企改革堅守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供司法保障。在推出一個改革方案的時候,企業並購也好、企業重組也好,除了進行經濟學論證之外,也建議進行法律方面的論證,公開透明,依法推進。”
正在大力推進的新一輪混和所有制改革牽動人心,其所涉及的多種法律制度運用納入學者視野。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周友蘇從法理上解讀國企混和所有制改革,即實現公司股權多元化,由一元主體向多元主體轉變的過程。他認為:“本輪混和所有制改革的關鍵在於能不能通過深化改革徹底根治‘國企病’。”
學者分析認為,當前“國企病”的通病表現為,部分行業國有股東持股比例過高,混和所有制的程度較低,尤其在金融、石油、電力、鐵路、電信、資源開發等領域,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
與周友蘇觀點相同,法學博士鐘洪明稱,國企混和所有制改革的目標不僅是在競爭性領域降低國有股權的比重或退出國有控股的地位,還要在股權多元化基礎上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預見,隨著本輪改革日漸深化,公司制國有企業的股權結構將發生根本性改變,大部分企業將由原有的‘一股獨大’向持股相對平衡甚至高度分散轉變,從而形成股權多元化的基本格局,而這是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性前提條件”。
“公司治理結構完善需要立法先行。”他建議通過修改《公司法》來提供制度和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