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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履行年度報告及資訊公示義務工商部門對企業公示資訊進行抽查監管

  • 發佈時間:2014-11-21 07:33:39  來源:瀋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大家知道,《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及《企業公示資訊抽查暫行辦法》已於今年10月1日實施。為使企業及時了解和更好執行相關規定,現請瀋陽市工商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管理處處長王廣海解答如下。

  《條例》的適用對像是什麼?企業公示的資訊有哪些?

  《條例》的適用對象包括:企業,政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條例》執行。

  企業公示的資訊有兩類,年度報告資訊和即時資訊。年度報告資訊包括:(1)企業通信地址、郵遞區號、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資訊;(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資訊;(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資訊;(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資訊;(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資訊;(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路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資訊;(7)企業從業人數、資産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資訊。其中,第(1)項至第(6)項資訊應當向社會公示,第(7)項資訊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即時資訊包括:(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資訊;(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資訊;(3)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資訊;(4)智慧財産權出質登記資訊;(5)受到行政處罰的資訊;(6)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2013年度報告何時開始報送?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業未按照原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是否需要報送年度報告?如果企業當年未按期報送年度報告,是否可以補報,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企業應當於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工商部門報送2013年度報告並公示。從2015年起,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此外,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業未按照原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但工商部門未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工商部門未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企業仍處於存續狀態,應當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

  企業未按期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部門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什麼是抽查?抽查內容是什麼?抽查方式有哪些?企業選擇不公示的年度報告資訊是否納入檢查範圍?

  抽查是指工商部門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抽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對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資訊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活動。

  抽查內容是企業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資訊的情況,包括企業年度報告資訊和即時資訊。

  工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資訊,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路監測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根據《條例》規定,企業從業人數、資産總額、主營業務收入、所有者權益合計、負債總額、銷售總額、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資訊由企業選擇公示。企業對這部分資訊無論選擇公示與否,都屬於抽查範圍。

  被抽查企業需要承擔哪些義務?企業不配合抽查有什麼後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包括哪些?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資訊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企業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包括:(1)未依照《條例》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2)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即時資訊的;(3)公示企業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4)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資訊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全社會公示,利用社會化監督,由社會判斷企業的信用狀況,選擇是否與企業開展交易。各政府部門通過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資訊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對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什麼影響?工商部門對企業採取信用約束措施後,是否還要進行行政處罰?

  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屬於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對於企業同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由工商部門行政處罰的,工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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