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並不當然免除贍養義務
- 發佈時間:2014-11-21 04:32:13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般情況下,收養關係解除後父母與子女雙方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但是如果養父母已把養子女撫養成人,那麼收養關係解除後是否仍可以要求養子女向自己支付生活費呢?11月13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解除收養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解除原告陳松、吳玲與被告陳博之間的收養關係;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陳博每月支付原告陳松、吳玲生活費500元。
今年84歲的陳松與82歲的吳玲是一對農村夫妻。二人在年輕時因不能生育,便於1966年收養了一名四歲的男孩,取名陳博,但並未辦理收養登記。陳松夫婦含辛茹苦把陳博撫養成人,並成家立業。1991年,陳博因想建房便提出使用父母的宅基地,陳松夫婦沒有答應,為此雙方産生矛盾。
陳博和妻子不久就離開陳松夫婦來到大慶市區打工。經過多年的努力,二人在大慶開辦了一家小有名氣的裝潢店,日子越過越好。然而,由於對陳松夫婦當初不給自己宅基地一直存有怨氣,陳博和妻子多年來對養父母不聞不問,亦不盡贍養義務。而現在陳松夫婦年老體弱,疾病纏身,只能依靠每月的農村低保金生活,日子過得十分艱難。無奈,老夫妻將養子陳博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陳博的收養關係,並要求陳博每月向自己支付500元生活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松夫婦將陳博撫養成人,幫其成家立業,盡到了父母的責任和義務。雖然當初未辦理收養登記,但雙方已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係。二十多年來,陳博對養父母不聞不問,嚴重地傷害了他們的感情,這是雙方關係惡化的主要原因。由於陳松夫婦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因此雙方也就無繼續維持收養關係的必要。陳博現已成人,並成家立業,有經濟能力,而陳松夫婦則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因此陳博應給付陳松夫婦生活費用,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付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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