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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的拆遷款該歸誰

  • 發佈時間:2014-11-21 04:32:1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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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楊某榮和楊某才是兄弟倆,二人的父母楊某和代某去世後遺留農村房屋一套。1990年5月12日,弟弟楊某才就該房屋申請並獲得了村鎮土地登記,登記表載明:地上物權屬為楊某才,權屬來源為“繼承”,土地用途為住宅。1991年6月,楊某才又辦理了房屋産權登記,産權證載明:産權人楊某才,建築面積174平方米,房屋來源為“分家”。1993年,因該房屋年久失修受損嚴重,楊某才將其拆除,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重建後的房屋仍登記在楊某才名下。

  2008年6月,楊某才新建的房屋被拆遷,楊某才獲得房屋拆遷和宅基地補償款共8萬元。2009年1月,常年在外務工的哥哥楊某榮從外地返家,得知房屋被拆遷,便向楊某才提出分割拆遷補償款的要求。楊某才不同意,楊某榮遂訴至法院。

  【説法】

  本案在審理中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楊某與代某的遺産房屋已于1993年滅失,楊某才所獲拆遷補償款是對其新建房屋及其宅基地的補償。因此,楊某榮無權分割該拆遷補償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楊某與代某遺留的房屋,楊某榮與楊某才作為繼承人共同共有。楊某才將遺産房屋拆除後在原宅基地重新建房,新建的房屋仍應確定為各繼承人共同共有,共有房屋被拆遷後,作為共有人的楊某榮有權請求分割拆遷補償款。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其一,關於房屋拆遷款,楊某與代某的遺産房屋已于1993年滅失,楊某才所獲房屋拆遷補償款不是對遺産房屋的補償,而是對新建房屋的補償。

  在父母去世後,楊某才未經哥哥楊某榮同意,將該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此時楊某榮享有請求分割遺産房屋的權利,但其並未及時提出主張。1993年,楊某才將遺産房屋拆除後在原宅基地重新建房,並將新建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此時老房上的權利因房産滅失而不復存在,楊某才取得了對新建房屋的所有權,後來拆遷的也是新建房屋,因此楊某才所獲房屋拆遷補償款是對其新建房屋的補償而不是對遺産房屋的補償,所以楊某榮無權請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

  其二,關於宅基地補償款,由於遺産房屋被拆除後,該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滅失,因此楊某才所獲宅基地補償款是對因新建房屋而重新取得的宅基地的補償。

  農村宅基地不可以繼承,但其上的房屋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産可以被繼承,同時根據“地隨房走”原則,該房屋佔地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可以由房屋繼承人繼續使用。但房屋坍塌、滅失、被拆除,則宅基地使用權將回歸集體經濟組織。因此,楊某與代某的遺産房屋被拆除後,該遺産房屋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權已經回歸了村集體。當楊某才重新建房,根據“房地一體”原則,楊某才又隨之取得新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因此,楊某才所獲宅基地補償款是對其新建房屋所佔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而不是對遺産房屋所佔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故楊某榮也無權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

  其三,雖然楊某榮無權請求分割房屋拆遷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但可要求楊某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楊某和代某死後遺留的房屋,在未分割前,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楊某才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共同共有的遺産房屋予以拆除,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合法財産權益。因此,楊某才應對其未經楊某榮同意拆除共有遺産房屋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江津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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