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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08-11 11:30:27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建交委)、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林業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改革精神,認真貫徹《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 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和《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結合國家建立和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結合新形勢,充分認識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農民及農民集體重要的財産權利,直接關係到每個農戶的切身利益,通過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有效解決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為農民維護土地權益提供有效保障,從而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諧。

  (二)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是深化農村改革,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産權基礎。通過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使農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實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農村改革的基礎和前提,也為下一步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提供了産權基礎和法律依據。

  (三)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是建立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基本內容。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為避免增加群眾負擔,減少重復建設和資金浪費,在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一併納入,有助於建立健全不動産登記制度,形成覆蓋城鄉房地一體的不動産登記體系,進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監管水準。

   二、因地制宜,全面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各地要以登記發證為主線,因地制宜,採用符合實際的調查方法,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納入工作範圍,建立健全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實現統一調查、統一確權登記、統一發證,力爭儘快完成房地一體的全國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一)全面加快農村地籍調查,統籌推進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補充調查工作。各地要以服務和支撐登記發證工作為切入點,兼顧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動産統一登記建設的實際需要,按照《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技術方案(試行)》(見附件)的要求,積極穩妥推進本地區的農村地籍調查工作,並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納入工作範圍。

  各地要統籌考慮基礎條件、工作需求和經濟技術可行性,避免重復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審慎科學地選擇符合本地區實際的調查方法。可按照“百衲衣”的方式,同一地區內採用多種不同調查方法開展工作,以滿足登記發證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相關政策。各地要認真研究分析當前工作存在的問題,全面總結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在國土資發〔2011〕60號、國土資發〔2011〕178號及國家有關要求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政策,積極探索,勇於突破,儘快出臺或完善有關政策或指導意見,為推進工作提供政策支撐。

  各地在制定政策或指導意見時,應以化解矛盾、應發盡發為原則,要堅持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方可進行登記發證。在權屬調查和糾紛處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在登記發證工作中注重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切實保護群眾合法利益。

  (三)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各地要按照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建設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實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做到應發盡發。要從工作現狀出發,儘快制定或調整工作計劃,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納入工作範圍,按年度細化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明確完成時限。在完成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房調查的基礎上,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儘量選擇房地合一的地區開展房地一體的登記發證試點,為全面鋪開工作積累經驗。

  計劃在2014年底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省(區、市),應根據實際情況儘快調整工作計劃,增加農房調查等工作任務,並制定補充調查方案;做出新的調整,增加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今年可以先按原計劃繼續推進,今後再逐步開展補充調查,或結合日常變更登記逐步補充完善房屋及附屬設施資訊。各省(區、市)應按照工作計劃,積極推進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本級財政給予必要的支援。

  (四)進一步加強登記規範化和資訊化建設。已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省份,要進一步規範已有登記成果,提高成果品質。各地要繼續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訊化數據庫建設,逐步建立數據庫共用機制,實現數據實時更新,在滿足現有工作需求基礎上,統籌考慮與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資訊化建設的銜接,實現登記發證成果的數字化管理和資訊化應用。

  三、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順利進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辦公室繼續負責本地區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4〕31號)要求,相應增加或調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靠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市(縣)黨委、政府強有力的組織、協調和保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牽頭負責,與同級財政、住建、農業、林業部門密切合作,確保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積極穩妥、規範有序推進。嚴格執行已有工作機制和制度,認真落實月報季報等有關制度。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2014年8月31日前將相關工作計劃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二)切實保障經費落實。相關地方政府要按照2013年、2014年中發1號文件要求將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工作開展。

  (三)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各地應結合建立和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建設的要求,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加強宣傳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目標和法律政策,爭取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援,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

  (四)加強督促指導及驗收。全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繼續實行“一省一策”、“分片包乾”、“定期上報”等工作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對工作進度緩慢、工作品質不高的地區,進行重點督導。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本省(區、市)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基礎上,對尚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地區,進一步加強督促和指導,集中研究解決難題,限時完成工作目標,同時組織好驗收總結,切實保證工作成果品質。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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