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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翔校長為何不是被罷免人大代表

  • 發佈時間:2014-11-20 02:31:0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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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代表職務的罷免,一般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之一:其一代表有比較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或工作嚴重失職;其二代表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職責。

  據報道,自跨省打架事件後,一直處在輿論風口浪尖上的山東藍翔高級技工學校校長榮蘭祥,日前向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有網友曾調侃,“人大代表醜聞哪家強,山東濟南找蘭祥”,也早就有人認為榮蘭祥不適宜繼續擔任全國人大代表。但為什麼是榮蘭祥“請辭”全國人大代表,而不是由原選舉單位直接罷免,或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終止其代表資格?

  依據代表法規定,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但對代表職務的罷免,一般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之一:其一代表有比較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或工作嚴重失職;其二代表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職責,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認為其不稱職,不能代表選民利益,需要更換“代言人”。

  對於榮蘭祥來説,雖然其有違反計劃生育行為,而且涉嫌擁有多個身份證,但這些行為尚難以判斷是構成嚴重違法,因而不屬於第一個條件(依照法律規定,即使是構成犯罪,如果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代表資格也不會必然喪失);而對一個間接選舉産生的代表是否稱職,則更需要全面地調查了解,才能作出準確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沒有啟動對榮蘭祥代表職務的罷免程式,可以説是合法的,也是比較慎重的。

  代表法規定了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兩種情形: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二是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這些情形消失後,可以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代表法同時規定了代表資格終止的七種情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辭職被接受的;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被罷免的;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喪失行為能力的。具備上述七種情形的,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對於榮蘭祥,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能直接宣佈終止其代表資格。

  從實踐中看,我們現行法律中關於代表資格的問題,特別是代表辭職、罷免的有關規定,還有待進一步健全。比如,截至目前,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已有27人因涉嫌違紀違法終止代表資格。這其中,有的代表是因涉嫌違紀違法被原選舉單位罷免,有的則是本人提出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同樣是涉嫌違紀違法,有的是罷免,有的是辭職,許多人對此也有看法,認為應當一個標準,一視同仁,這也提出了我們進一步完善代表選舉罷免制度完善的新課題。

  □朱恒順(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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