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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七種生産銷售假藥情形

  • 發佈時間:2014-11-19 09:10:00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解釋》全文及解讀詳見三版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11月18日電(記者徐盈雁)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共十七條,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介紹,《解釋》主要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內容,包括明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明確了生産、銷售假藥罪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明確了生産、銷售假藥罪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明確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罪“生産”的含義;明確了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嚴懲處;明確了危害藥品安全的非法經營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辦理危害藥品安全犯罪中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明確了“生産、銷售金額”的認定標準。

  記者看到,《解釋》採取列舉的方式,對實踐中易發、多發,並且危害性嚴重的生産、銷售假藥的情況進行總結,明確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七種情形,分別為生産、銷售的假藥以孕産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生産、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生産、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産、銷售假藥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産、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解釋》還對共犯、罰金刑、單位犯罪、假藥劣藥的認定等作了規定。

  (《解釋》全文及解讀詳見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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