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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扎牢“投資”公司圈錢的“籬笆”

  • 發佈時間:2014-11-19 01:29:34  來源:蘭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期,以“世合投資”、“廣豐金融”等“投資”公司為代表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發生後,輿論譁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那麼,從“面”上看,作為有合法資質的這類“投資”公司是如何圈錢?進而“跑樓”,讓投資者血本無歸?對此,有關方面又是如何作為?採取了哪些措施等方面的問題,都是社會頗為關注的話題。日前,記者就此專題採訪時發現,我市有關方面正在全力編織遏制“投資”公司圈錢的“籬笆”。

  投資者:“高利息”讓我血本無歸

  11月17日,趙先生提及在甘肅世合投資有限公司投資10萬元的事時依然很是鬱悶。他説:“都是‘高利息’讓我血本無歸。”原來,趙先生是一名個體經營戶,多年的生意使他有了一點積蓄,但面臨購房的現實需求,依然頗感壓力。儘快籌到購房資金自然成了他的“第一需求”。今年1月,在朋友的煽動下,他籌措了10萬元,並在世合投資公司進行了投資,以圖高額回報。然而,讓他沒有想到的是,就在他期待可以大賺一把的時候,卻傳來了“世合投資”人去樓空的消息。

  説起當初的經歷,趙先生可謂是捶胸頓足,懊悔不已。他説:“剛開始時,世合公司每月都能返還利息,可今年10月並沒有按照以往約定的時間返息。我當時心裏就犯‘嘀咕’,可誰知竟然人間蒸發了。原本希望能從中獲得高於銀行的回報利率,可沒想到這下血本無歸了。”

  與趙先生經歷類似的還有張女士。張女士在廣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也是投資了20萬元。她説:“當初,廣豐公司的經理拍著胸脯説公司有合法經營手續,讓我們放心投資。沒想到我通過關係拉了20萬元的投資,他們卻‘跑樓’了,讓我如何面對關係客戶啊。”“主要是看到當時利息比較高,投資10萬元,每年可獲得1.8萬元的回報。”投資該公司的周先生如是説。

  其實,“受水”的也不僅只是像張女士這樣的人,就連一些員工也是因“投資”公司而受害。一王姓員工稱,公司現在成這樣,我也沒有想到。據王先生介紹,他已在公司工作了一年時間,公司每天都派他們到各小區散發傳單,做投資宣傳。待聯繫好客戶後,公司就讓他們通知客戶到公司進行投資,投資過程專門由公司上層負責,款項也不經過他們的手。對於投資者到底投資了多少錢,他們也不清楚。但公司證照齊全,從不拖欠工資。原本以為找到了一份好工作,可沒想到出了這樣的事情。據了解,在該公司投資的市民有100余人,少的投資1萬元,多的達數十萬元,投資總額在1300余萬元。

  工商部門:謹慎投資方可保障收益

  當日,記者在市工商局經濟檢查處查獲的一張“投資”公司宣傳單上看到,“起點低、收益高”、“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監管保障”等字眼格外醒目。其中,這家公司所推出的P2P理財3個月期月收益為1.2%,6個月期月收益為1.3%,12個月期月收益為1.5%。1萬元投資3個月的收益為360元,6個月的收益為780元,12個月的收益為1800元,而且無利息稅,明顯高於國家活期和定期的收益。

  對此,市工商局經濟檢查處處長沈毅説,天上不會掉餡餅!這類公司往往將自己設定為投資擔保人,在借貸雙方起擔保作用,並從中提取收益(利息)。像這類“投資”公司往往打著字頭諮詢或投資管理的幌子開展或參與相關金融業務,是不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的。對於投資者來説,往往希望自己的投資是高回報、零風險,但這其中往往隱含著一定的風險,作為投資者來説,要謹慎投資,進行風險評估,至少要到具有合法資質的金融企業投資。

  沈毅介紹説,根據銀監會、發改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的相關規定,國家明令禁止擔保公司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非法集資活動。只允許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部分和全部融資性活動的擔保業務,但仍不可以吸收公眾存款。融資性擔保公司是與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打交道,為客戶擔保,從這些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受《擔保法》、《公司法》以及七部委聯合發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約束。

  沈毅還説,非法擔保公司常有以下特點,故意曲解國家關於擔保公司、擔保業務的相關政策,有意歪曲融資性擔保含義。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只在於訴訟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等等項目,只是作為擔保人的角色,如果被擔保人沒有履約,債權人可以向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索賠。兩種性質的擔保公司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他們的收入來源都只有收取擔保費這一項。

  據悉,目前全市註冊登記各類投資公司2181戶,非融資性擔保公司35戶,融資性擔保公司140戶,小額貸款公司149戶,典當行67戶。

  逐戶清查規範“投資”公司

  非法集資是嚴重危害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就目前來看,非法集資已滲透到了農業、房地産、商貿、建築、金融等行業,形成由生産經營投資直接發展到吸收存款,由單一債權發展到股權甚至債權、股權相混合,由單一作案發展到組織化、智慧化和網路化,手段更加隱蔽,欺騙性更強,不僅影響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而且危害社會穩定,損害政府形象。

  據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市工商部門已全面啟動清查整治投資類公司和非融資擔保公司非法集資專項行動,依法規範各類投資(含投資諮詢和投資管理)公司和非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經營範圍和經營行為,嚴禁超範圍經營,杜絕虛假宣傳,確保依法規範運營。同時,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集資活動,形成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行為的高壓態勢,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不斷提高市場主體的誠信水準、公眾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和防範意識,增強全社會金融法規意識,進一步建立健全打擊處置非法集資的長效監管機制。

  在此次專項行動中,我市工商部門將依法逐戶深入企業,清查規範各類投資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活動,要採取現場清查、核對質詢、走訪客戶、座談了解、秘密暗訪等方式,對企業業務運營和風險防控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依法查處涉及金融類、融資性擔保等需經前置審批的超範圍經營行為,擅自改變經營場所或其他登記事項的行為,發佈非法集資的違法廣告等行為。要對這兩類企業的名稱、經營範圍、經營行為、經營場所等進行全程清理整治。要密切監控利用傳銷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對涉嫌搞民間借貸、非法吸儲存儲、高利轉貸、非法擔保等行為的公司,要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吊銷營業執照,並在全市範圍內通報,真正起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方的作用。對違法違章行為須移交行業主管部門的,按同級進行移交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查無下落、拒不配合檢查或已實施了處罰的企業,要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進行公示並登報公告。

  同時,工商部門將加大對報紙、電視、廣播、雜誌、網際網路等大眾傳媒的廣告監測力度,督促廣告發佈者建立健全廣告審查制度,規範廣告發佈行為,自覺抵制非法集資廣告,防止非法集資廣告的傳播。全面開展印刷品、戶外店堂、街頭等廣告檢查清理,重點整治發佈含有或者涉及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活動等內容的廣告。對在監管中發現、群眾投訴舉報的非法集資和非法金融業務等廣告,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對發佈非法集資等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且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嚴把“投資”公司市場主體準入審查

  工商部門將嚴把投資類公司或非融資擔保公司的市場主體準入審查,並按照市“打非”領導小組的要求,“收縮數量,提高品質”,具體做到“四個嚴格”:一是嚴格核準公司名稱。公司名稱要與其經營範圍相對應,以擔保或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在名稱中必須標明“擔保”或“投資”字樣,不以擔保或投資為主業的,名稱中不得標明“擔保”或“投資”字樣。對專門經營工程履約擔保、投標擔保等業務的,在名稱中標明“工程履約擔保”“投標擔保”或“非融資性擔保”字樣;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在名稱中標明“融資性擔保”或其他具體融資性擔保業務字樣。二是嚴格核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範圍。凡是含有“擔保”、“信用擔保”等較籠統的或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經營範圍,一律不予核準。對金融、類金融或帶有金融屬性類業務的,不得納入投資(諮詢)、金融服務(諮詢)、非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範圍。對以前核準登記的擔保企業名稱與經營範圍不相符的,要責令限期予以變更登記。

  三是嚴格核準投資公司經營範圍。對從事具體行業和具體項目投資的,按相應的具體行業和具體項目投資核準,經營範圍中不單純使用“投資、投資諮詢”等較為模糊的用語,不予核準“融資、理財”等金融類業務的經營範圍。如從事項目投資、實業投資的投資公司經營範圍按“項目投資、實業投資”核準,從事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的按“風險投資、創業投資”核準,從事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管理的按“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核準。投資公司不能以投資的名義違規放貸,不能以各類理財違規攬儲。四是嚴格監管廣告發佈行為。加強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的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堅決封堵非法集資廣告宣傳或變相廣告宣傳,督促廣告發佈者建立健全廣告審查制度,規範廣告發佈行為。加強對媒體廣告的監測力度,重點清理整治最近非法集資廣告重新抬頭、蔓延氾濫,個別報紙通篇刊發、缺乏監管的問題。加強對店堂廣告、街頭散發的各類印刷品廣告的監督檢查,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廣告從事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

  “投資”公司要建立經濟戶口臺賬

  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嚴格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按照“分級登記、屬地監管”的原則,以縣區局為主體,具體由兩類企業“經濟戶口”所在地轄區工商所實施檢查和監管,重大案件移交專業辦案機構查處。工商所對轄區內的兩類公司要建立經濟戶口臺賬,全面掌握企業經營狀況。監管檢查不受抽查制度限制,管段幹部每月對兩類企業的巡查不少於一次,要詳細記錄,在案備查。工商所要落實網格化監管制度,將兩類企業監管責任具體分解到每個監管幹部,真正做到零距離監管、無縫隙監管。

  同時,要以工商機關名義製作“投資提醒”宣傳單,明確企業經營範圍,強制要求投資類公司和非融資擔保公司在店堂醒目位置張貼,明確告知社會公眾除銀行、證券公司等正規金融企業可以發售理財産品外,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投資類公司及新出現的各類金融服務公司、諮詢公司一律不得吸收存款,另外,還應提高市民的識別能力和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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