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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工程勘察資質換證工作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11-18 16:29:14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後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以下簡稱160號令)、《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建市[2013]9號,以下簡稱《標準》)和《建設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實施辦法》(建市[2013]8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我部決定開展工程勘察資質換證(以下簡稱換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範圍及標準

  對按《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以下簡稱原《標準》)核發的舊版《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按照《標準》和《實施辦法》進行換證審查。我部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頒發的舊版《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均在換證範圍之內(海洋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暫不換證)。

  二、換證申報材料

  企業申請換證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工程勘察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含《企業基本資訊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3.原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4.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複印件;

  5.註冊人員註冊證書複印件(已申請初始註冊或變更註冊但未批准的人員,提供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註冊管理部門蓋章的初始註冊申請表或變更註冊申請表);

  6.非註冊人員的身份證明、畢業證書、職稱證書複印件;

  7.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註冊人員、主導專業非註冊人員的《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8.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前近3個月的社保證明複印件(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勘察的事業編制的註冊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三、換證程式

  為進一步方便服務企業,提高審查效率,由我部負責審批資質的工程勘察企業,換證審查工作委託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1.工程勘察企業應在2015年1月31日前,通過我部網站下載“企業資質申請受理資訊填報軟體”,填寫《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資訊採集表》,並加蓋企業公章後,與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材料,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2.各省級主管部門應按《標準》和《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式、標準和時限完成審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訴、調查舉報等),並對審查結果負責。

  3.各省級主管部門應在2015年4月30日前,按要求填寫本地區《工程勘察資質換證審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並附匯總表上全部企業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資訊採集表》報送我部。2014年5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委託各省級主管部門審查企業的換證申請。

  4.我部將根據各省級主管部門的審查結果,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同意換證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

  5.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和國務院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企業,以及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屬單位,其由我部審批的勘察資質換證審查工作仍由我部組織實施。工程勘察企業應在2015年1月31日前,向所屬初審部門提出換證申請;各初審部門應在2015年2月28日前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我部。2014年3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本條所涉企業的換證申請。

  四、有關要求

  1.按原《標準》核發的舊版《工程勘察資質證書》,自2015年7月1日起自動失效。未按本通知規定的時間提出換證申請或經審查未同意的企業再次申請工程勘察資質的,按照《標準》和《實施辦法》的規定,按首次申請辦理。

  2.工程勘察企業應按照《工程勘察資質申請表》要求的內容如實填報換證申請,企業法人代表應在申請表上簽字承諾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於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160號令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或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企業,將不予許可,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各省級主管部門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資質審查工作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審查工作要求,規範審查工作程式,保證審查工作品質。

  我部將對各省級主管部門的審查工作進行抽查。對於違反規定或審查不嚴導致不符合換證條件的企業通過資質換證的,我部將予以通報批評,並對不符合換證條件的企業依法撤銷其資質。

  4.各省級主管部門負責許可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換證工作的具體實施程式和材料要求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工程勘察資質換證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請各有關單位高度重視,加大宣傳力度,認真組織實施,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工作執行中如有任何問題,請及時與我部建築市場監管司聯繫。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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