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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使眾籌變“眾愁”

  • 發佈時間:2014-11-17 05:52:5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要解眾籌之“愁”,須儘快出臺規範眾籌行為的法律法規,明確眾籌平臺的盡職調查責任,建立風險隔離機制,確保眾籌資金獨立、透明、安全。同時,投資者也應嚴選項目、慎重投資,理性定位回報預期

  眾籌創業模式近年來逐漸流行,既為資金匱乏的小微企業開闢了融資渠道,滿足了眾多“寒士”的老闆夢,又盤活了分散閒置的社會資金。然而,回報不足、分紅不勻導致股東利益受損甚至反目成仇的現象並不少見,一些通過眾籌模式創辦的店面不得不掛牌轉讓,眾籌成了“眾愁”。

  這種在國外比較成熟的創業模式,“移植”到國內卻遭遇尷尬,有其客觀原因。發達國家一般都有較為完善的信用體系和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現代法律體系,籌資者和投資者也都具有較強的理財觀念和風險意識,因而在運用眾籌這一新型創業模式和理財工具時得心應手。按照國外的運作模式,通過網站發佈的籌資要約必須如實披露項目的性質、前景、籌資金額、營利預期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等,投資者也會對籌資者的信用狀況、項目可行性可靠性和風險程度做出全面評估,一旦確定投資意向,還要依法簽約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經營不善時的清算方法和産生糾紛時的仲裁訴訟渠道。這樣做既能防範籌資者誇大其詞誤導投資者,也可以避免投資者錯誤決斷,盲目投資。

  反觀國內,許多眾籌網站雖然宣稱“為實體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幫助投資人找到優質項目”,但相當部分卻對籌資項目刻意“包裝”,以虛假的高分紅、高營利、高回報引誘投資者上鉤,有的甚至涉嫌非法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再加上一些投資者缺乏必要的理財能力和風險防範意識,盲目跟風、輕率投資,屢屢中套也就在所難免了。

  欲解眾籌之“愁”,須從法治入手,儘快出臺規範眾籌行為的法律法規,劃清債權類眾籌、股權類眾籌與非法集資的法律紅線;明確網站等眾籌平臺對籌資人信用和項目資訊的盡職調查責任;借鑒國外經驗,引入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風險隔離機制,確保眾籌資金獨立、透明、安全。投資者也要認清“眾籌即風投”的實質,不做“花小錢做大老闆”的白日夢,嚴選項目、慎重投資,理性定位回報預期。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眾籌模式吸引民間資本、扶持實體經濟的獨特功能,實現籌資人與投資者的互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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