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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投資者三年免征個稅

  • 發佈時間:2014-11-15 05:33:43  來源:金陵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週一,內地、香港兩地證監會聯合公告,滬港通股票交易將於11月17日開始。昨日,市場關注已久的滬港通試點稅收政策終於出爐。

  11月14日,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公佈滬港通試點及QFII、RQFII稅收政策,對滬港通試點涉及的所得稅、營業稅和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等稅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明確。

  經國務院批准,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下發《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於滬港通,上述相關通知規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通知表示,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同時通知對其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根據現行稅制規定予以明確。

  此次出臺的滬港通試點稅收政策規定,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同時,對於香港市場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該國居民可按程式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通知還指出,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業內人士表示,上述稅收政策對支援滬港通試點順利開展,促進中國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和健康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對A股與港股皆屬重大利好消息。財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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