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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共同還房貸妻子去世 房子岳父母有權繼承

  • 發佈時間:2014-11-13 10:50:00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江嘉宜  責任編輯:羅伯特

  領證前買了套婚房,婚後5年夫妻共同按揭還貸款,然而妻子不幸因病過世,岳父岳母要求繼承一部分的房子所有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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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夫妻共有財産,岳父母是否有權繼承

  2006年4月,正式領證前的三個月,為了迎娶相戀多年的女友小麗,小王在父母的資助下購置了一套89平方米的婚房,由於自身經濟條件有限,小王只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部分,並申請了公積金貸款還貸減輕負擔。

  2006年7月,小王與小麗正式登記結婚,婚後按揭部分雖由小王賬戶劃出,但小麗幫襯著一起還貸。誰知好景不長,5年後小麗因突發疾病去世,痛失愛女的小麗父母為了老有所依,要求小王在房産證上加上二老的名字,共同繼承這套房屋的所有權。

  小王覺得這要求太過無理,妻子因病過世他很傷心,也承諾會照顧岳父岳母,但這房子是他婚前所買,不能接受小麗父母的要求。小麗父母眼見女婿鐵了心不願意,一紙訴狀將小王告上法院,要求共同繼承該套房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

  經法院審理,認為該套房子屬於小王婚前所有,只有婚後到小麗去世前共同還貸部分是小王與小麗之間的夫妻共有財産,可以作為小麗的遺産共同繼承。為此法院對婚後共同財産進行計算,最終判決小麗父母應得的部分財産。

   律師點評:

  共同還貸部分,父母有權利繼承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由於小麗已經去世,小麗去世後小王還貸部分及小麗結婚前小王已支付的房款均屬於小王的個人財産。

  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還貸屬於共同還貸,該部分所及的房産份額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産,其中的一半可以由小王及小麗父母共同繼承,故法院以此判決小王支付小麗父母房産相應份額的折價款。記者 江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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