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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需讓利於民

  • 發佈時間:2014-11-13 00:31:1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張平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近日表示,直接稅比重提高是發展的趨勢,但這個過程很漫長。1994年我國間接稅佔比為75%,20年後的今天這個比重下降到60%左右,流轉稅每年減少0.75個百分點。個稅現在佔比為6%至7%,到2020年佔比要達到15%都很難,即個稅仍然是一個比重不大的稅種。

  而6日財政部公佈三季度稅收分析數據顯示,前三季度個稅同比增長12.4%,相較全部稅收7.4%的速度要高。財政部對此解釋為,由於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提高,使得工資薪金及勞動報酬所得稅增長。得益於個稅較高的增速,今年前三季度個稅佔全部稅收比重為6.3%,相比去年同期提高了0.3%。

  個人所得稅法從1980年頒布通過至今,共經歷6次修訂。其中,最近三次調整中,提高免征額都是核心內容。2011年免征額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使得個稅納稅人群從8400萬減至2400萬,工薪納稅人群從28%下降到8%。

  但是百姓對當前的個稅徵收仍不滿意,繼續提高個稅免征額成為普遍預期。很多民眾認為,隨著生活成本不斷提高,3500元的免征標準既不利於中低收入群體消費能力的提高,更無法讓個稅徵收真正起到二次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同時,中低收入者是承擔個稅的主要對象,真正高收入群體卻可以合理避稅。我國個稅採用分類徵收的辦法,收入被分為工薪所得、稿酬所得、勞務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股息紅利所得、財産轉讓所得等種類。工薪所得由單位代扣代繳,相較其他收入徵收率較高,逃稅可能性低;而很多高收入人員不依靠工薪所得,往往能逃脫個稅的徵管,因此有人稱個稅已經演變為“工薪稅”。

  此外,個稅徵收“一刀切”的方式欠妥。一方面,個稅未充分考慮家庭負擔因素,有些人收入雖然相對較高,但是家庭負擔偏重,要養好幾個人,政府應該適當減免。還有人建議將交通費、房租、房貸按揭也計入扣除額度。另一方面,個稅開徵應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準、物價的變化情況。

  筆者認為,未來個稅改革不僅要起到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問題,還應該讓利於民,只有民眾富了,消費潛力才能真正釋放出來。

  其一,提高個稅起徵點,更多的藏富於民。有專家建議,將個稅起徵點提高至每月收入5000元。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是由中低收入群體來承擔,發達國家的個稅更多是由高收入者來承擔。

  其二,加強個稅其他領域徵管力度,扭轉個稅“逆向調節”的現象。除了工薪所得,我國的稅務部門在稿酬所得、勞務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股息紅利所得、財産轉讓所得等,往往徵管不力。應適當下放權力,讓地方政府去加強這方面的徵管力度。

  其三,個稅徵收應該按家庭、地區經濟發展水準、物價變化而徵收。如果把不同家庭、不同地區、不同時段的物價變化都考慮進個稅徵收體系中來,達到“減稅為薪”的目標,政府應進一步讓利於民,這不僅關係到社會的公平正義,還關係到內需能否真正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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