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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儘快完善短線交易的相關定義

  • 發佈時間:2014-11-07 10:14:2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中水務的定增審批已到了最後關頭,但10月28日國中水務收到證監會出具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對公司此次增發是否違反《證券法》第47條(即短線交易),要求公司做出説明。

  根據今年7月26日國中水務發佈的增發預案,此次公司計劃向姜照柏、朱勇軍兩人發行2.48億股和2600萬股。姜照柏通過全資控股公司合計持有H股公司潤中國際28.66%股份;而潤中國際又100%全資控股國中天津;國中天津又是國中水務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15.62%。也就是説,目前姜照柏並不直接持有國中水務的股份,只是通過三、四層的持股關係間接持有。

  引發關注的是,2014年5月,姜照柏間接持股的國中天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國中水務股份7200萬股,減持後國中天津持股比例降為15.62%;現在距上次減持半年時間不到,姜照柏又擬以本人名義認購上市公司國中水務的股份,由此證監會要求公司解釋姜照柏本次認購是否違反短線交易規定。

  《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此即短線交易規定。但這其中“持有”究竟是何含義,到底只是其“名下持有”的股份,還是也包括間接持股、也即“實際持有”的股份?《證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假若“持有”是指“名下持有”,由於之前姜照柏名下並沒有直接持有國中水務,那麼此次即使他參與定向增發認購,也不應認定為短線交易;假若“持有”是指“實際持有”,那麼姜照柏等於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其通過國中天津減持國中水務,現在6個月不到又擬參與定增、反向操作,這就可能構成短線交易。

  通觀證監會的執法案例,多數將《證券法》第47條中的“持有”解讀為“實際持有”。比如,2006年8月3日之前6個月內,長征電器大股東廣西銀河集團通過關聯方蘇州銀河公司、高維鳳、季秀紅、潘勇等賬戶買賣長征電器,雖然這些股票買賣並非在大股東自己名下賬戶進行,但同樣被認定為構成短線交易。此外,一些上市公司董監高借自己配偶等賬戶在六個月記憶體在反向交易的行為,同樣也被證監會認定為短線交易。

  當然,《證券法》第47條中沒有將“持有”直接明確為“實際持有”,由此産生不同理解在所難免。不僅如此,2007年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專門就《公司法》、《證券法》有關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規定進行了細化,其中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當時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還專門對此解釋,指出《規則》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記在其名下為準,不包括間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也就是説,按這個規則,“持有”又被定義為“名義持有”,這顯然容易引起人們認識混亂。事實上,國中水務正是根據此條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規則條文,認為姜照柏不是上市公司董監高,也不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登記股東,因此,姜照柏不構成短線交易主體。

  筆者認為,國中水務的觀點也不無道理,這源於目前法律規則對“持有”定義的模糊,在一些場合“持有”似乎是“實際持有”概念,但在另外一些場合卻是“名義持有”的概念,要求市場主體形成一個共識就非常困難。

  筆者建議,完善《證券法》第47條,直接明確規定董監高、5%以上股東“持有”的定義,是指其“實際持有”,也即包括間接持股、融資融券信用賬戶持股、其配偶等家屬持股、暗中控制的賬戶持股等;對於通過多重股權結構的間接持股、以其投資比例相乘得出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只有這樣,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才不會形同虛設。

  另外,在此基礎上,應該在整個法律體系將“持有”統一定義為“實際持有”。事實上,上述《規則》第三條將“持有”定義為“名下持有”,還由此衍生其他制度漏洞;比如《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每年減持量不超過其持股25%,既然“持有”定義為“名下持有”,這使得一些董監高採取間接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由此既可當上公司董監高、享受控制權以及由此帶來的高薪,又可在想減持時毫無約束減持,真可謂左右逢源。(熊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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