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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商業短信 須經客戶同意

  • 發佈時間:2014-11-06 08:33:30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核心提示

  意見稿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資訊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短資訊服務和內容提供者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資訊的,應當説明擬發送短資訊的類型、範圍和期限;用戶未回復的,視為不同意接收;用戶明確拒絕或者未回復的,不得再次向其發送內容相同或相似的短資訊。

  本報訊 (記者 萬紅 見習記者 魏薇)記者獲悉,為規範通信短資訊服務行為,維護短資訊用戶的合法權益,工信部起草《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對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短資訊服務收費等作出規定,並提出違規懲罰措施,規定將於即日起至12月5日期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的規定,讓不少手機用戶拍手稱快。

  商業性短信不能隨便發了

  “親,‘雙11’全場5折起,歡迎再來光顧小店!”最近,網購一族呂小姐每天都會收到七八條網店的促銷短信,這讓她不勝其煩:“雖然這類商業性短資訊與欺詐短信有所區別,但對於大多數人來説就算是垃圾短信了。”

  今後,按照意見稿相關規定,商家再如此發送商業性短資訊就將構成違規。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資訊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在其後更加細化的條款中還規定: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資訊的,應當説明擬發送短資訊的類型、範圍和期限;用戶未回復的,視為不同意接收;用戶明確拒絕或者未回復的,不得再次向其發送內容相同或相似的短資訊。

  針對這份意見稿,昨天記者隨機採訪了20名手機用戶,其中18人認為商業性短資訊就是垃圾短信,2人表示會閱讀自己感興趣的內容,不過他們均對意見稿的“出爐”十分認可。

  違規罰款最高三萬元

  “在櫃檯購買過産品的用戶,我們一般都會留下其聯繫方式,再有優惠時就會發送短信告知。”在某服裝專櫃工作的劉小姐説,“看到在意見稿中表示這樣的行為可被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下為我們敲響了警鐘。”

  因為意見稿詳細註明了觸犯規定後可能會受到的處罰。比如,一旦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短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採用人工收集、線上自動收集、數字任意組合等手段獲得的他人的電話號碼用於出售、共用和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話號碼發送短資訊”等規定,電信管理機構可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不僅如此,對於電信管理機構、舉報受理中心工作人員在短資訊服務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意見稿規定將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也有網友對意見稿中罰款金額提出了疑問:“與發送商業性短資訊帶來的利潤相比,最高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會否造成違規成本過低,希望能夠提高罰款金額。”

  鼓勵舉報投訴承諾反饋時限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還鼓勵開發和推廣基於智慧終端的短資訊安全應用軟體産品;鼓勵用戶自主選擇下載和使用短資訊安全應用軟體,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在記者隨機採訪的20名手機用戶中,僅有5人下載並安裝了短信攔截軟體,將手機“武裝”起來免受垃圾短信騷擾,其他人則表示對此並不是很清楚。

  市民趙女士説,“以往我們舉報了垃圾短信,但大都收不到反饋,也不知道舉報到底有沒有被處理。”意見稿在鼓勵用戶向中國網際網路協會12321網路不良與垃圾資訊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進行短資訊服務舉報的同時,給出了清晰的時限:規定中心5個工作日內轉送至短資訊服務提供者處理,短資訊服務提供者在收到並核實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用戶或中心反饋處理結果。“這讓我們更有積極性去參與打擊垃圾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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