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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四縣一區試點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探索農民生産生活所需資金籌集的有效途徑

  • 發佈時間:2014-11-06 07:35:08  來源:南昌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 萬曉霞

  記者昨日獲悉,市政府出臺《關於開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積極探索農民生産生活所需資金籌集的有效途徑,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在四縣一區(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灣裏區)範圍內選擇幾個有條件的鄉(鎮)、村開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試點。

  引導民間資金投資

  據了解,我市農村金融服務機構網點少、覆蓋率低,部分農民投資創業、擴大生産、發展短平快項目受到很大程度的資金制約。與此同時,農民收入快速增長,部分富裕農民擁有大量閒置資金,為在農民之間開展資金互助合作創造了條件。“當前開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試點,不但有利於對民間資金進行引導和疏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三農發展所需銀行貸款不足的矛盾。 ”相關人士介紹説。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産,享有法人財産權,以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全部財産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遵循“依託‘三農’、限制區域、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對內不對外”的總體要求。 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社員、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為宗旨,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

  不得對城市居民和單位開展業務

  《意見》規定,實行民辦、民管、民受益、民擔風險;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堅持民主管理且成員地位平等。吸納社員股金、互助金和發放融通資金,嚴格限定在本社社員內進行,社員互助金佔用費率上限為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下限為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試點階段合作社發展社員和資金融通嚴格限制在一個鄉(鎮)或一個鄉(鎮)的一個村(幾個村)。不得對城市居民和單位開展業務。”據介紹,合作社農民至少應佔成員總數的80%;單個成員入股股金所佔比重不超過10%,投入互助金不超過20萬元;鄉(鎮)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總規模不超過3000萬元(股金+互助金),村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總規模不超過1500萬元(股金+互助金);單個成員融資一般在5萬元以下,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村級”註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如:ⅩⅩ縣區ⅩⅩ鄉鎮或ⅩⅩ村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成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符合哪些條件?

  《意見》規定,有10名以上符合社員條件的發起人。農民向資金互助合作社入股即社員的條件為: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農民資金專業合作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失信行為;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每個股東不低於一股,每股不低於1000元,單個社員每個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經縣區農辦(農水局)批准)。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基礎股金,即註冊資本。在鄉(鎮)設立的,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在行政村設立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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