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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成專供帝王家

  • 發佈時間:2014-11-05 08:34:21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古代的官窯,從廣義上來説泛指由政府出資設立的各種窯造手工業;然而日常人們常提及的,狹義的(也是本文所探討的)官窯,則特指古代制瓷業中帶有政府採購性質的瓷窯,這類官窯是在唐宋時期隨著手工業不斷發展而逐漸出現的。

  制瓷業中的官窯初現萌芽時,並非官辦,只是民間燒制。如果你曾經造訪過法門寺地宮,裏邊所陳列的精美的秘色瓷,就是當年越州地方政府從民間採購後又轉運給中央的貢賦。《新唐書·地理志五》記載,越州會稽郡的土貢就包括瓷器。

  由唐到宋,官方對瓷器生産的控制也日益加深。《余姚縣誌》記載:“秘色瓷初出上林湖,唐宋時設官監窯”。宋代《志雅堂雜鈔》中提及“大宋興國七年……殿前承旨監越州窯務趙仁濟”。

  到了兩宋時期,政府採購瓷器,已不單純是“設官監窯”,而是窯廠“受詔命燒造”。

  首先監督制瓷的官員不再是臨時指派,而是由地方行政官員受命督造,如景德鎮湖田窯曾出土瓷器上銘志:“浮梁縣丞臣張昂措置監造”;另外在中央設立窯務,“掌陶為磚瓦,以給繕營及瓶缶之器”。

  除此之外,官方督造已經滲透到瓷器製造的各個環節,例如在鈞窯發掘的各式瓷器底部都標記有明確的尺寸、大小、規格,目的在於官方採購嚴格按照標準化進行,以便宮廷配套使用。另外,瓷器的樣式、形制,也完全由官方頒發“官樣”,以滿足宮廷需要:“宣和中,禁庭制樣須索,益加工巧”。

  而最重要的是,這些受命燒造的窯廠,已經完全被壟斷為官方採購進行生産。唐末和吳越國的貢窯生産,在完成了政府採購訂單之後,還可以從事自主生産,産品流向市場;而宋代開始,窯廠一旦“受詔命燒造”成為官窯,則其産品就不能再流向市場,例如汝窯所生産的天青釉,鈞窯所生産的鈞紅窯變釉,原先都是民窯産品,但是被官方指定為採購品之後就成為“宮中禁燒”,不得在民間流傳,其目的就是為了維護皇室用器的尊嚴,不得僭越。

  除了受命燒造的窯廠,北宋末年官方還具資設立了直接隸屬於中央的官府窯廠,也就是民間常説的“汝、官、哥、鈞、定”中的“官窯”。北宋時期的汴京官窯和南宋的修內司、郊壇下官窯,其生産都是由宮廷中專門設立工場,由宮中的捏塑待詔等藝學設計官樣,從民間雇匠,由兵卒承擔力役進行燒造。而這些官窯的産品大多是禮器和祭器,自然只專供皇家使用。

  而這種官方具資設立窯廠的方式,從南宋開始逐漸成為官瓷政府採購的主流。元代更是加強了官瓷生産的管理,設置浮梁瓷局,並將工匠立籍管理,瓷器生産的一切原料在嚴格預算後由政府採辦,並且在燒造完成後余料必須限期歸還官庫。明清兩朝的官用瓷器也沿襲此例,如《大清會典》記載:“凡壇、廟、陵寢需用祭器,照太常寺圖示、顏色、數目,頒發江西燒造解部。其動用錢糧支會戶部給發。”依此可見明清,是由太常寺(明朝由光祿寺)頒發官樣,由工部發派各地方官府窯廠燒造,由戶部統一支付錢糧。

  更登峰造極的是,明清兩朝官窯生産中還獨樹一幟地創立了禦器廠(清代改稱禦窯廠),專門為皇家生産御用瓷器,而且派遣內室中官專門管轄,所生産的瓷器也必須悉數送往皇家使用,不僅不能外流,也要和上述官窯生産的“官用”瓷器加以區分。明史和明實錄中都有記載:“西南有景德鎮,宣德(明宣宗年號)初,置禦器廠於此”。“江西饒州府,浙江處州府,見派內官在彼地燒造瓷器。詔書到日,除已燒造完者悉數起解……差遣官員,即便回京,違者罪之。”宣德年間曾有一位叫張善的內官受上命監造瓷器,但“所造御用器,多以分饋其同列,事聞,上命斬于都市”。可見御用瓷器是絕對專屬皇家使用,任何僭越都是重罪。

  回顧古代中國官窯政府採購的發展沿革,我們不難發現,官窯的發展伴隨著的是其壟斷色彩的不斷加深:政府對於燒造官窯廠的控制不斷嚴格,從普通採購,到設官監窯,再到壟斷官窯生産,及至直接由政府設立官辦窯廠、御用窯廠;而政府採購的瓷器樣式,也從官用與民用相區分,逐漸發展到御用與官用也要嚴格甄別。

  政府採購對官窯的控制,固然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古代瓷器燒造的原創性,並且扼殺了制瓷業的商品化。但是正由於官窯生産中大量不計成本、集中人力物力的製造,造就了一大批空前絕後的中華古代瓷器瑰寶。例如南宋《清波雜誌》記載“汝窯宮中禁燒,內有瑪瑙為釉”,因此當我們看到那些冠絕古今的汝窯珍品時,不要忘記其中所凝結的政府採購才能夠賦予的價值。

  另外,官窯也會對後世的民窯生産起到促進作用。正如《青花瓷》歌詞中寫道:“在瓶底書漢隸倣前朝的飄逸”——官窯所謂的“禁燒”工藝、樣式,在改朝換代之後都會流出宮闈,被民間所效倣;而且雇傭大量民間工匠到官窯生産,自然也對官窯、民窯的技藝交流起到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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