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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商業短信開刀

  • 發佈時間:2014-11-05 00:32:56  來源: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日,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按照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收集他人電話號碼並傳播、向其發送短信,未經接收人同意發送商業性短信等活動都屬違規。儘管全文並未提到“垃圾短信”一詞,但記者就“未經本人同意接收到的商業短信算不算垃圾短信”的問題採訪了50名手機用戶,其中超九成認為這些資訊就是垃圾短信。法律界人士則表示,意見稿開了個好頭,內文配套的懲治措施也較為完善,相信對垃圾短信發送會有實質性的震懾作用。

  短信成行銷利器

  許多人都曾收到過各種各樣的商業性短信。和欺詐類短信有所區別的是,這些資訊未必有欺詐的成分,只是商家行銷推廣的一種方式。或許對於需要某類商品的人來説,這是有價值的。但對於大多數人而言,這就是垃圾短信。而它們的數量,實質上遠遠超過欺詐類短信。

  就工信部起草的意見稿,記者昨日採訪了各行各業、各年齡層次的手機用戶。其中有47人認為,對這類商業性短信不勝其煩,並認為它們就是垃圾短信。另外3人則表示,要分情況看,部分資訊還是有價值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3每人平均擔任和行銷推廣相關的工作。而有意思的是,作為47人之一,被訪者劉先生在一家汽車4S店擔任銷售工作,他向記者表示,自己很厭惡這類推廣業務的短信。但同時又坦言,對於自己所在的公司來説,發送這類資訊是很常見的行銷手段。

  “在我們這裡買車或試駕過的客戶,一般都會留下自己的聯繫方式,這些號碼會被存入我們的系統,當有優惠資訊的時候就會向它們發送短信。”劉先生説,我們會在短信中註明取消短信接收的方式。

  未經同意接收不得發送

  不過按照此次工信部的意見稿,劉先生所屬4S店上述發送商業短信的行為,已構成違規。據了解,意見稿分七章、共三十八條,從涉及違規發送短信的行為、事前審批、事後處理,都有詳細的説明。

  據記者整理,在認定違規的部分,意見稿涉及內容主要有: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採用人工收集、線上自動收集、數字任意組合等手段獲得的他人的電話號碼用於出售、共用和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話號碼發送短資訊。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資訊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短資訊服務向用戶收費的,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電信標準,並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

  與劉先生所屬4S店相關的則是以下這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資訊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處罰條例細緻獲點讚

  值得關注的是,過去手機用戶舉報垃圾短信,大都是向某號碼發送短信,註明垃圾短信內容,但往往收不到任何反饋,用戶也不知道舉報到底有沒有被處理。但此次意見稿詳細註明了觸犯規定後可能會受到的處罰,讓用戶參與到打擊垃圾短信鏈條時有章可循。

  除了原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提到的處罰措施外,針對包括“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等違規行為,還註明會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此外,意見稿還特別對電信管理機構、舉報受理中心工作人員可能出現的違規行為作出了處理規定,“在短資訊服務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乾泓律師事務所張敏新律師表示,如今國人的維權意識正不斷上升,垃圾短信作為社會性問題,意見稿內容已基本涵蓋了每一個界定和處理細節。目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相信能進一步填補仍可能存在的漏洞。從法律界人士的角度,未來在幫助用戶就相關問題維權時,也能有章可依,是進步的表現。 南都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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