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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産對外投資 應注意繳納土地增值稅

  • 發佈時間:2014-11-04 10:28:00  來源: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近期,稽查一分局檢查人員在風險應對中發現,某企業將建築面積51720平方米的房産,作價41600萬元投資到一戶房地産公司,未繳納土地增值稅。對此,檢查人員就相關政策進行了宣傳,並幫助企業完成成本評估等工作,協助履行納稅義務。經評估,該房屋重置成本為38964.96萬元,房屋成新度為97%,最終該企業補繳了土地增值稅1126.1萬元。

  稅務分析: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的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産)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産開發的,或者房地産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此,該企業將房産投資于房地産開發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徵土地增值稅。

  檢查人員提醒,一般企業不經常發生舊房及建築物的轉讓和對外投資、聯營業務,因此發生這類業務應及時對照稅法規定或諮詢稅務機關,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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