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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對賭協議”注意三要點

  • 發佈時間:2014-11-04 02:32:50  來源:長沙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不斷有讀者來信來電諮詢,稱公司因經濟不景氣,受困于與投資公司簽訂的對賭協議而陷於困境,希望能給予指導幫助。部分企業因對賭協議遭遇困境的現象屢見不鮮,已備受商界關注。

  作為湖南唯一一家專業研究股權相關法律問題的律師事務所,湖南元端律師事務所主任袁嘯律師解釋稱,對賭協議也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在股權投資中,為對股權價值進行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等投資公司與目標公司或目標公司股東共同簽署,約定某種情形,主要包括財務績效、非財務績效、贖回補償、企業行為、企業上市和管理層去向的變動情形等。如果約定的某種情形出現,融資方有對股價行使估值調整的權利;如果約定的某種情形未出現,則投資方可行使該權利。就本質而言,對賭協議為中性條款,與其説具有雙刃劍的特性,不如説對賭協議追求的是共贏的結果。只有融資方順利完成預期的業績目標,方能從PE處得到額外激勵,也可使PE從中獲利。

  由於國內法律對對賭協議的定義尚屬空白,因此關於對賭協議的性質和合法性問題存在一定的爭議。袁嘯指出,為使訂立的對賭協議盡可能有效,尤應注意三大要點:一、不以對賭協議代替盡職調查。公司與投資人簽訂業績對賭條款時,應將當期的股權價格進行明確約定,對未來業績的估值持以合理並謹慎的態度,以免因估值與實際差距過大,導致補償糾紛的雙輸結局。二、合理設定估值計算方式。公司對投資者進行業績補償存在一個前提,就是給予補償的基準線,即投資當期經評估的公司凈資産值所對應的股權價格。三、理性適用經濟補償協議。對於公司向投資者予以補償的範圍應以資本維持原則為限進行必要的限制。估值調整實際上是股權價格的調整,在公司與投資者進行對賭的模式中,該價格的後期調整構成了公司向股東返還出資,協議簽訂者可考慮納入減資程式,以免侵害債權人的利益。 (記者 曹開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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