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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需良法 做好加減法

  • 發佈時間:2014-11-03 05:52:3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行政訴訟法25年後完成首次大修、反間諜法誕生、公民姓名權得以進一步明確、以立法形式設立國家憲法日……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北京閉幕,各項議程引人關注。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是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閉幕兩周後召開的,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立法議程中有哪些體現?立法中又有哪些新變化、新亮點?

  設立憲法日意義重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

  11月1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以150票贊成、2票反對、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明確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

  決定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決定指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完善反腐制度加大懲處力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務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産性利益。

  “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需要進一步完善刑法的相關規定,為懲腐肅貪提供法律支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説。

  此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刪去了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了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等3種情況,相應規定了3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法、最高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來予以確定。

  在加大腐敗犯罪懲處力度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還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比如,完善行賄犯罪財産刑的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同時,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也在此次修改之列。

  進一步解決“民告官”立案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援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

  現實中,有些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到庭應訴,或者中途隨意退庭,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審理。針對這一問題,有些地方政府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出臺相關規定,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增強各級領導幹部法治意識。比如,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就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範圍。

  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這項規定廣受社會好評。

  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義務,目的就是要解決“民告官、不見官”問題。“被告出庭應訴答辯是法定義務,拒不到庭或者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庭,是逃避或抗法。”羅亮權委員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説。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度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理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受案範圍有限是原來立案難的原因之一。此次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不但擴大了受案範圍,還暢通了渠道。“如將立案審查制度改為登記立案制度,是我們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精神連夜修改,也是與最高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在解決立案難這個問題上向前大大地推進了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説。

  根據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關於“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等方面的訴訟。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實施是一個系統工程,僅僅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還不夠,還有一個更重要的主角,那就是作為原告的法人、公民和社會組織,在保障自身權利時一定要依法維權。”信春鷹説。

  調整死刑罪名既嚴格又慎重

  此次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審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擬對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並取消死刑,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我國現有適用死刑的罪名55個,取消這9個後,尚有46個。

  取消死刑的9個罪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同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還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現行刑法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對於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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