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既靠法治又靠市場
- 發佈時間:2014-11-03 05:52:26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公眾期望,各項法規的推行落實,能夠成為破解我國環境困境的利器。不過僅靠罰款、關停並轉等行政手段並不足以解決所有問題,通過價格、稅收、排污權交易、綠色信貸等市場手段配置資源,鼓勵地方政府、企業自覺加強環保,應得到同步加強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於明年起施行。近段時間,《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等4個配套文件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霧霾頻頻襲城的背景下,4個配套文件被視作執行好新環保法的“鐵拳鋼牙”。公眾期望,各項法規的推行落實,能夠成為破解我國環境困境的利器。不過,仍需意識到:僅靠罰款、關停並轉等行政手段並不足以解決所有問題,通過價格、稅收、排污權交易、綠色信貸等市場手段配置資源,鼓勵地方政府、企業自覺加強環保,應得到同步加強。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就凸顯了我國政府利用市場機制解決環保問題的重大意識轉變。
以懲罰思維治理環境,短時間內或立竿見影,但長期效果卻十分有限。因為企業和地方政府作為“理性經濟人”,會計算邊際效益和邊際成本,採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一些企業家會權衡守法和違法的成本與收益,在只有懲罰而缺少獎勵的情況下,容易出現“花錢行賄”或繞開監管等方式逃避;一些地方在經濟增長、財稅激勵等考量下,容易採取犧牲環境的發展行為,從而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現象。即便監管部門嚴守職責、雷厲風行,面對基層大量“散而亂”的企業主體,監管成本之高也是長期難以承受的。
很長一段時期,人們普遍認為“不應把環境問題貨幣化,因為它是無價的”,要更多從勸告、懲戒等角度保護環境。沿襲傳統思維,就無法建立一套激勵市場有效配置環境資源的政策體系。直到上世紀90年代,人們才認真看待經濟杠桿在減少排污中的積極作用,認識到在實施保護公共資源手段時,獎勵的有效性並不亞於懲戒。我國環境保護的嚴峻現實也告訴我們,僅僅靠懲罰難以達到可持續環保目標。目前,我國保護環境的經濟手段相對缺乏。相關政策體系應按照市場規律,運用價格、稅收、財政、信貸、收費、保險等經濟手段,基於利益調節或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以市場機制激發經濟參與者的“利己心”,促進總體環境經濟福利。
第一,要以法治思維為基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比如,不能採用低效手段使用徵收的排污費,而應採用科學績效評價等市場機制來配置。第二,運用補貼、矯正性稅收政策彌補環保産品的市場機制不足。如秸稈回收可能難以實現經濟利益,但可依據環保價值大小進行適當補貼,提高其在市場的吸引力。第三,利用價格工具實現環保成本分擔、引導環保生活方式,按家庭垃圾産生量承擔不同的費用,推廣階梯水費、低價節能燈具等。第四,明確産權關係,建立完善環境保護的交易市場,如碳排放、排污交易、使用者付費,鼓勵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和環保技術創新。第五,利用財稅工具等,強化政府在技術創新驅動環境保護中的主導作用。如:加大對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技術研發的支援,制定環保標準推廣技術等。第六,利用財政資金購買企業的環保服務,推行污染第三方治理,實行環境污染治理的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政府或排污單位以合同的形式,通過付費將産生的污染委託專業化環保公司治理。如用紡織印染企業的水處理設施處理城市污水等,既調動了企業積極性,又減少了政府成本。此外,以信貸、保險等金融手段培育綠色企業,提高生態指標在官員政績考核中的比重,以財政轉移支付建立合理生態補償機制等,都應納入政策選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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