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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送養子女首出規範 送養人送養意願須明確

  • 發佈時間:2014-11-01 07:14: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陳蕎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送養人和送養意願須明確

  昨天,民政部下發意見,首度對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進行規範,送養時必須明確送養人和送養意願。

  據了解,儘管我國《收養法》提出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14周歲以下子女可以被收養,但具體細則卻並未提及。近兩年,親生父母因家庭經濟情況、未婚生子或其他原因遺棄親生兒的現象屢次被報道。一些城市設立的棄嬰島,更成了遺棄親生孩子的地方。這些遺棄孩子的行為是否構成遺棄罪也引起爭議。

  此次民政部公佈的意見指出,對於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應由生父母作為送養人,並須明確送養意願。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

  對於社會上的散居孤兒,則可由其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社會散居孤兒的監護人依法變更為社會福利機構的,可以由社會福利機構送養,送養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送養意願。民政部門可以委託社會福利機構代為接收送養意願。

  送養材料的提交方面也會更嚴格,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必須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生父母與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協議。生父母以外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或辦理涉外送養的,均須提供相應證明。

  何為特殊困難?按照該意見,生父母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殘疾,或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或其他客觀原因而無力撫養子女的,均為特殊困難,並須提供疾病證明、殘疾證明、判決書等相關證明。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養人還須提供死亡證明、下落不明證明等。

  意見指出,送養人可以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也可以由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轉交。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協助送養人按照要求提交送養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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