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律法規今起實施:餐飲企業禁設最低消費
- 發佈時間:2014-11-01 07:03:57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張少雷
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中設私人會所、餐飲企業禁設最低消費……進入11月,《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式規定》等一批法律法規將正式實施。
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中設私人會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0月27日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規定》要求自今年11月1日起,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規定》所稱私人會所,是指改變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閒、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對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已經設立的私人會所,《規定》列出了四種不同情況的處置方式: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予以停業整治,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範圍、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治;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産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
《規定》還要求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餐飲企業禁設最低消費 違反規定最高罰3萬
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日前聯合發佈《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餐飲企業若違反規定,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餐飲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産品品質及食品安全強制標準的食品,應當建立健全顧客投訴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對機制。該《辦法》從11月1日起生效。
《辦法》規定,對於餐飲經營者違反辦法的行為,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這意味著以後如果餐飲企業存在設立最低消費的行為,將面臨商務主管部門最高3萬元的處罰。
《辦法》規定,餐飲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
《辦法》還規定,餐飲經營者應引導消費者餐前適量點餐,餐後主動幫助打包,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國家鼓勵餐飲經營者發展特色餐飲、快餐、早餐、團膳、送餐等大眾化餐飲,提供標準化菜品,方便消費者自主調味,發展可選套餐,提供小份菜。
新出廠摩托車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頭盔不得銷售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日前下發《關於加強小微型麵包車、摩托車生産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出廠的兩輪摩托車産品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頭盔。對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頭盔的,不得出廠銷售。
《通知》稱,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地區機動車數量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同時,與小微型麵包車和摩托車有關的交通事故也頻頻發生,造成大量人員傷亡。事故分析表明,小微型麵包車安全性能低、摩托車無牌無證、駕乘人員不帶安全頭盔等是其中重要原因。
《通知》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對所有新出廠的摩托車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前,不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進一步簡化摩托車註冊登記程式,在農村地區逐步推行摩托車“帶牌銷售”,委託摩托車銷售企業代辦註冊登記,實行摩托車售前集中查驗,預先製作懸掛號牌,商有關部門實行保險、稅務一站式辦理,實現群眾購車時一併辦結登記上牌業務。除國家規定機動車牌證工本費外,開展“帶牌銷售”不得向群眾收取任何選號費、代辦費等費用。
沿用15年稿費標准將大幅提高 每千字提至最多300元
國家版權局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聯合發佈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辦法》將原創作品的基本稿酬標準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中的每千字30元至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原創作品的版稅率並未提高,依然為3%至10%。《辦法》將於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發佈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同時廢止。
《辦法》明確了版稅率標準和計算方法,原創作品3%—10%,演繹作品1%—7%。採用版稅方式支付報酬的,著作權人可以與使用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或者簽訂合同時由使用者向著作權人預付首次實際印數或者最低保底發行數的版稅。
刑事案件中相關人員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可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
公安部日前下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式規定》,《規定》明確,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向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的五種情況: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規定》要求,事復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刑事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核申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確保國家法律正確實施。刑事復議、復核機構開展下列工作時,辦案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規定》還要求,申請人申請刑事復議、復核時一併提起國家賠償申請的,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另行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對於原決定或者刑事復議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撤銷、變更原決定或者刑事復議決定的復議、復核決定。
初信初訪實行首辦負責制 辦理不力將追責
國家信訪局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自今年11月1日起,信訪部門將加強對初信初訪事項的督查督辦,未履行督辦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信訪機構將被追責。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機構在收到初信初訪事項後,應在15日內按投訴請求類、意見建議類、揭發控告類和重大緊急類等情況,分別交送有權處理機關或報送有關領導,並對具備回復條件的信訪人以電話、書面等形式反饋。若信訪機關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未履行督辦職責,將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被追責。
在處理機關責任方面,《辦法》要求,對應受理卻未受理、不反饋結果或不執行處理意見、群眾評價不滿意且引發重復走訪、越級走訪等問題的事項,信訪部門將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請追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