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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到底誰負責

  • 發佈時間:2014-11-01 05:38:4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農業部副部長于康震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責任主體、資金、補助機制等進行了詳細解讀——

  我國是畜牧業生産大國,年飼養生豬11.9億頭、牛1.5億頭、羊5.7億隻、家禽176.2億隻。近年來,我國畜禽規模化養殖比例不斷提升,但畜牧業總體生産水準仍然較低,散養比例仍然較高,病死畜禽數量較大、涉及範圍廣、處理難度大。農業部副部長于康震説,對病死畜禽如若處理不當,不但可能威脅“舌尖上的安全”,還會造成環境污染。可以説,有效解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問題已成為一項緊迫任務。

  《意見》從生態文明建設和食品安全監管,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出發對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製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以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構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

  “《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明確要求生産經營者要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此次《意見》更加明確,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于康震説,具體包括:一是要及時對生産經營活動中産生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零星處理的,要做到處理規範,確保清潔安全,不污染環境。二是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現病死畜禽,要及時報告當地畜牧獸醫部門。

  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如何界定?于康震介紹,我國對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意見》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跨省際流入的,由農業部會同有關地方和部門調查,省域內跨市(地)、縣(市)流入的,由省級政府責令有關地方和部門調查。

  為確保無害化處理工作落實,《意見》提出一系列配套保障政策,主要包括: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與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擴大財政補助範圍,將2011年起實施的標準化規模養殖場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範圍擴大到生豬散養戶。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可以將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建立健全保險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

  于康震表示,在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機制時,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調動社會資本參與無害化收集機制建設的積極性。要強化監管,為市場運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加大財政補助力度的同時,加快推進政策性養殖保險進度,充分調動養殖、屠宰等生産經營者對病死畜禽及其産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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