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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經濟領域法律法規11月實施 餐飲業“最低消費”被禁

  • 發佈時間:2014-11-01 01:2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1月1日電 (財經頻道 種卿)本月起,又將有一批經濟領域的法律法規正式施行,其中,商務部發佈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最受矚目,“最低消費”、“開瓶費”等屢遭消費者詬病的潛規則將被明令禁止,自此消費者如遇商家違規行為就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新規也將於11月16日正式施行,旨在提高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實現優勝劣汰。

  餐飲業“最低消費”將被明令禁止

  商務部10月8日發佈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於今日正式施行,明確表示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包間最低消費”“開瓶費”“茶位費”等長期以來廣受詬病的餐飲業“潛規則”將得到整治。

  辦法規定,餐飲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

  提供外送服務的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並明示提供外送服務的時間、外送範圍以及收費標準;根據消費者訂單和食品安全要求,選擇適當的交通工具、設備,按時、按質、按量送達消費者,並提供相應的單據。

  辦法強調,違反規定的餐飲經營者將受到懲處。對於違反辦法的行為,若法律規章有相關條款的,將依法處罰;沒有相關條款的,將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

  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10月24日,財政部發佈公告稱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援,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公告顯示,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施行 每千字提至最多300元

  9月29日,國家版權局官網公佈《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自11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原創作品的基本稿酬標準,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而原創作品的版稅率並未提高,依然為3%到10%。《辦法》將於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發佈實施的《規定》也將同時廢止。

  公告指出,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負責人指出,稿酬標準的調整一方面要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物價水準和居民收支水準的現狀,另一方面要兼顧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問題。將原有的付酬標準調整為:原創作品每千字80-300元;翻譯基本稿酬由1999年的每千字20-80元,增至每千字50-200元;改編基本稿酬由每千字10-50元,升至每千字20-100元;彙編基本稿酬則由每千字3-10元,升至每千字10-20元。

  按照《辦法》規定,報刊刊載作品依舊只適用一次性付酬方式,報刊刊載未發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自刊載後一個月內,按每千字不低於100元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規定》當時的付酬標準是每千字不低於50元。相應的,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時的付酬標準,也由1999年的每千字50元,提升至每千字100元。

  上市公司新退市制度11月16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17日正式發佈了《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將自11月16日起正式生效。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於實現優勝劣汰,提高市場有效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值得關注的是,新的退市制度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退市意見》逐項列舉了因為收購、回購、吸收合併以及其他市場活動引發的7種主動退市情形。

  與此同時,還明確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此前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於優勝劣汰,增強市場競爭力和活力,保護投資者權益,退市制度基本原則是,市場化、法制化、常態化要求,立足於交易所作為實施主體的地位,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規範,針對退市制度較為突出的問題,做出的細化規定,總體而言,退市制度是對現有法律制度在現有操作層面的具體規範,屬於法律性質的規範文件,需要交易所修改配套規則予以落實,最終發佈實施。

  天津公租房承租變更新規11月起實施

  近日,天津對《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天津市津房置換有限責任公司也將於11月1日起按照新《辦法》的規定為承租人辦理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回購及代理轉讓手續。 本月起將按新《辦法》為承租人辦理置換、回購、代理轉讓手續。

  據悉,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過戶手續。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人員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人民法院調解、審判過程中,需要通過回購、代理轉讓等方式確定承租權或處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産權人或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代理轉讓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過兩種方式確定:一種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同戶籍親屬在其死亡後繼續承租公有住房;另一種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過戶條件人員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3個月期滿無異議的,可以申請過戶。

  乘用車企業能耗戴上“緊箍咒”

  工信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五部門聯合出臺的《關於加強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11月1日起正式執行。此舉旨在進一步促進先進節能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加快汽車産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以實現2015年我國生産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的目標。

  根據通知,平均燃料消耗量不達標且統計新能源乘用車後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超過6.9升/百公里的乘用車企業,將進行公開通報;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達標的乘用車企業,將暫停審批産能投資項目。

  通知明確,將全面落實新修訂的汽車強制性産品認證實施規則,推動燃料消耗量相關國家標準實施;對於平均燃料消耗量不達標、不履行達標承諾的乘用車企業,將在海關通關審核、進口檢驗、生産一致性核查等方面加強監管。

  通知還指出,各核算主體需按時向工業和資訊化部遞交上一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不達標企業需同時遞交平均燃料消耗量改善計劃承諾書,提出具體的年度改善目標、改進措施等。(中新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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