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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普法多點文化味

  • 發佈時間:2014-10-31 05:34:38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0月28日,《寧波日報》刊載了兩條新聞,一條是:一場涵蓋小品、越劇、姚劇、紹劇等的文藝演出在慈溪橫河文化廣場進行,根據現實法制故事創作的《遠離六合彩》、《酒後不駕車》、《拆遷進行曲》等節目贏得了觀眾的陣陣掌聲;一條是:兒子需要重新接受就學資格查驗,糊塗母親高玲竟然用私刻公章的辦法造假,結果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兩條新聞看似不搭介,實則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我們可以假設:如果高玲曾經觀看過一場這樣的文化演出,而且其中正好有一個類似“偽造印章搞不得”的節目,她還會糊裏糊塗地走上犯罪道路嗎?

  高玲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了代價,必定會反思。但筆者以為,應當反思的絕不只是高玲,還應當有我們的普法工作者。也許有人會説,法律不是黑紙白字寫得清清楚楚嘛,你高玲不看、不學、不懂,最後以身試法是罪有應得。然而,法律不應當只寫在紙上、雕在大理石上、刻在銅表上,更應該銘刻在人們心中。

  我們在普法工作上沒少下功夫,然而卻還是沒有達到這種“銘刻於心”的效應。原因就在於,普法工作一直是以組織化、全民化、日常化的運動方式,將傳播法律的使命窄化為“法條”的全民普及,有人甚至想當然地認為,法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人們需要,自然會如饑似渴地學那些條條框框。事實證明,這只是普法工作者的一廂情願。更多人會被諸如“鋒菲複合”的花邊新聞所吸引,而不會關注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哪些內容。我們不能苛責民眾的喜好,因為法律文化本來就是一種“精英文化”,而“大眾文化”更符合人們世俗化和娛樂化的需求。

  如何才能讓普法更加“深入人心”呢?慈溪橫河文化廣場上的“普法”與“文化”混搭,可謂找到了突破口。我們可以從歷史上的一些“名案”中找到兩者的聯繫:鮮有人知道宋朝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但是很多人知道“鍘美案”,知道秉公執法的包拯。

  西方的一些法律制度,也是借助於文化才得以廣泛傳播。美國一些影視劇中的一句臺詞大家耳熟能詳:“你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你説的每一句話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規則”。最初,這一規則也曾受到美國學界的廣泛質疑,正因為影視作品的宣傳,使其深入美國民眾觀念之中,才無法更改地成為美國法律文化的一部分。這就是文化的作用,它可以潛移默化地把一種價值觀、態度、信念固化到人們心中。

  旁聽法庭審理案件,應該説是一種高層次的接受普法的過程。但是真正參加過旁聽的人知道,現實生活中的法庭審理絕非影視劇中那樣跌宕起伏,觀感十足,而是大部分時間被冗長繁雜、索然無味的證據羅列所佔據。“最有用的”並不一定是大家“最喜歡的”。

  從公眾“最喜歡的”角度入手,才能達到“最有效的”普法效果。我們應當摒棄法律文化與大眾文化二元對立的思維模式,放下“高大上”的普法方式,突破法律文化與大眾文化之間的壁壘,重視大眾文化的傳播力量,把普法工作通過大眾文化深入百姓生活。因為,舞臺上演員們活靈活現的表演,也許比普法人員正襟危坐地“講經説法”更有效、更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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