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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章立制應于法有據

  • 發佈時間:2014-10-29 05:28:2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現實中存在某些與此不一致的現象。比如,筆者發現蘇北某縣發改委就有這樣的規定:向上爭取資金的工業、農業項目,在上級驗收前要由本縣組織預驗收,驗收費用由項目單位出資。這樣的要求明顯不合理,不過類似的部門規章在當地還有不少,驗收費、評估費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相關費用由項目單位上交主管部門“另存為”……讓項目單位叫苦不迭。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但目前少數部門通過制定或解釋規章制度,為其“濫權”及“免責”提供合法性依據,使部門利益制度化、不當利益合法化。這些制度規章往往站在地方一隅或部門一條線的立場,所制定的規章往往制約別人多、制約自己少,使得自由裁量權過多過大、監督制約存在缺失。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不解決這些問題,難以彰顯社會公平。

  一方面,要明確建立規章的原則。建章立制應于法于規有據,體現預防腐敗、規範權力運作等要求:涉及部門、行業的,不應出現謀取小團體利益、減免部門責任,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等情形;在窗口服務行業,更要注重考量被服務對象的便利程度,看規章設置的自由裁量事項是不是必要、合理,辦事流程設計是不是科學規範、公開透明、高效便民;權力配置是否合理,監督制約措施是否有效,責任追究機制是否健全等。

  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學、合理、權威、高效的規章廉潔性、必要性審查機制。任何單一的評估主體都難以保證其論證結果的客觀、全面、科學,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嚴密的審查鏈條,確保科學有效。一是規章的制定部門進行自查自糾和全面廉評。二是專門機構評審,即監察、審計、法制等部門組成專門審查機構,研究解決疑難問題。三是社會評審,包括專家、群眾和仲介組織評審。特別對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或爭議較大的規章制度,要組織群眾代表參與評審。適時召開社會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提高規章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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