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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設私人會所

  • 發佈時間:2014-10-28 05:29:32  來源:重慶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局、國家文物局《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全文如下。

  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具有社會公益屬性。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侵佔群眾利益,助長不正之風,社會各方面對此反映強烈。為做好對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私人會所的清理整治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歷史建築,是指各級各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中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的建(構)築物。

  本規定所稱公園,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具有相應設施和管理機構的公共綠地;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遊覽觀賞、休憩健身、文化娛樂、科學普及等活動的公共場所。

  本規定所稱私人會所,是指改變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閒、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下轉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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