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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重組審批有益各方歸位

  • 發佈時間:2014-10-28 04:47:3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於結構調整和增速換擋的重要時期,新興産業從小到大,傳統産業轉型升級,資産重組在其中擔當重要角色。通過資産重組,可以實現生産要素的合理流動和重新組合,可以優化産業、行業和企業規模結構,從而推進經濟的戰略性重組和産業結構調整。而資本市場無疑是並購活動最為活躍的地方,據中國證監會數據,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金額達到1萬億元,已超過2013年全年交易金額。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和《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為並購重組活動鬆綁,使監管者、仲介和上市公司角色定位更趨分明,各司其職,推進資産重組效率提升。

  從監管者來看,中國證監會此次取消數項審批環節,應該説在“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將幫助監管者輕裝上陣,産生抓大放小、提綱挈領的監管效果,這實際上也是現代資本市場監管的必然趨勢。面對巨大的市場需求,新政實施後,大約有90%的重組交易單數和75%的交易金額無須審批,只要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即可實施。如此結果,必然大大減少資産重組的成本環節,提高市場效率。

  值得關注的是,仲介機構的職責也在新的《重組辦法》和《收購辦法》中被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比如《重組辦法》總則新增的第六條,就用了三個“不得”對為重大資産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畫出了紅線,包括“不得教唆、協助或者夥同委託人編制或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第二十五條則強調了律師事務所的作用,類似的新增條款在兩個辦法中還有不少。

  最後,對於上市公司來説,《管理辦法》將更大的自主權交還給市場。今後,上市公司在資産重組定價、對象選擇、方式選擇方面都將獲得更大的主動權。可以肯定,本次修訂的《重組辦法》和《收購辦法》將進一步激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巨大熱情。但需要提醒的是,自主空間大了,某種程度上也意味著風險的增加,能否在今後的重組並購中用好、用足“自由”的空間,還得看上市公司自身有沒有過硬的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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