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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醉駕入刑”到“超速入刑”

  • 發佈時間:2014-10-28 02:31:29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當中,其中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懲治擾亂社會秩序的規定,修改危險駕駛罪,增加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規定“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將處拘役,並處罰金。

  “超速入刑”有助打擊“馬路殺手”

  實踐中,與醉駕、飆車危險性相當甚至更高的行為還有很多,是否有必要以概括的方式,抽象出危險駕駛罪的內涵,以更好地適應未來社會的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居民汽車保有量迅速上升,但與此同時,醉駕、飆車等行為屢屢發生,各種“馬路殺手”給民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帶來了極大危害。為此,在法律界以及社會各界的認真研究與多番呼籲之下,《刑法修正案(八)》特別增加了危險駕駛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和飆車入刑,是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參與的積極回應。三年多來,法律實施的效果有目共睹,立法的實效性已經得到證實。但是,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險駕駛罪採取的是一種列舉式的立法模式,也即,僅僅將明確列舉的醉駕和飆車行為入刑,而排除了其他與醉駕、飆車危險性相當甚至更高的行為。

  然而,實踐中,與醉駕、飆車危險性相當甚至更高的行為還有很多,例如無證駕駛、吸毒駕駛、疲勞駕駛、嚴重超速駕駛、超載駕駛等等。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險駕駛罪一齣臺,便受到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關注,指出其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內容過於狹窄,並沒有涵蓋與之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從而大大降低了未來對形勢變化的適應性。

  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將嚴重超速、超載行為入刑,是法律進步,必將大大有助於打擊此類“馬路殺手”。

  不過,如前所述,除了醉駕、飆車、嚴重超速、超載之外,危險駕駛行為還有很多。因而,列舉式的立法是否妥當?是否有必要以概括的方式,抽象出危險駕駛罪的內涵,以便將其他未列舉的危險駕駛行為包括在內,同時留出一個開放的空間,以更好地適應未來社會的發展?這些,恐怕值得立法者深入考量。

  □劉高(法律工作者)

  “超員入刑”有待法律解釋“搭配”

  超載入刑,不僅有利於打擊愈演愈烈的客運超員行為,為客運營利的畸形衝動降溫,更能以強有力的法律之手,呵護和托舉乘客的寶貴生命。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新罪名,從原來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範,到由《刑法》處罰制裁,懲處方式的驟然升格,強有力地遏制了此類交通事故頻發的勢頭。

  酒駕入刑後,取得了不錯的效果。然而,可以劃入危險駕駛範圍的行為,又何止道路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兩類,超員就是其中一種。為什麼超速、超員等屢禁不止?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現行法律對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的責罰不相當,違法成本過低。

  公安部數據表明,客車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導致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超員違法導致事故甚至佔到了總數的23.1%。在寧夏等地,60%的交通事故都存在超員行為。但更令人揪心的是,為規避交警查處,許多超員車輛習慣了穿行在鄉間小道上,遇有糾查地段,有些司機還會讓乘客下車,過後在某個地段“接頭”。

  公安部發佈相關資訊指出,客車超員現象嚴重:今年7月以來,全國共查處客運車輛超員違法行為461起,其中部分車輛超員率超過100%。對此,公安部交管局發出客運交通安全預警。再看近年來因超員導致的交通傷亡事故,可謂件件都有離人淚,例例均有違規處。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劍指“超員”,將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增設為危險駕駛罪的情形。而這項刑法條款的完善,不僅有利於打擊愈演愈烈的客運超員行為,為客運營利的畸形衝動降溫,更能以強有力的法律之手,呵護和托舉乘客的寶貴生命。

  當然,“超員入刑”並非一錘子買賣。究竟超員多少方為“嚴重”?危險駕駛還有哪些“漏網之魚”?不無抽象的刑法條款,還有待今後出臺更具體的法律解釋“搭配”,一道編織成精密牢固的安全之網。

  □雨辰(高校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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