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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印發新修訂舉報工作規定 實名舉報人有保護預案

  • 發佈時間:2014-10-27 15:2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7日訊 (記者 李萬祥)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下稱《舉報工作規定》),首次明確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查詢結果、申訴復議、請求保護、獲得獎勵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據了解,新修訂的《舉報工作規定》對舉報線索的受理、管理、審查、答覆以及保護舉報人、獎勵舉報有功人員、舉報失實澄清、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了系統的、較大幅度的修訂。

  根據《舉報工作規定》,檢察院舉報中心統一受理舉報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檢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的舉報。人民群眾可以採用信函、走訪、傳真、全國檢察機關統一的舉報電話“12309”、最高檢舉報網站“www.12309.gov.cn”等方式進行舉報。

  按照《舉報工作規定》,舉報線索一般由被舉報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檢察院管轄。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要案線索實行分級備案管理制度。縣處級幹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省級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其中涉嫌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層報最高檢舉報中心備案;廳局級以上幹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最高檢舉報中心備案。

  《舉報工作規定》要求,舉報中心對接收的舉報線索,自收到舉報線索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以下處理:屬於本院管轄的,依法受理並移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屬於檢察院管轄但不屬於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院辦理。不屬於檢察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自首人。屬於性質不明難以歸口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查明情況後三日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部門辦理。

  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收到舉報中心移送的舉報線索,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舉報中心;下級檢察院接到上級檢察院移送的舉報材料後,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上級檢察院舉報中心。偵查部門回復文書應當包括舉報人反映的主要問題、查辦的過程、作出結論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等內容。

  根據《舉報工作規定》,舉報人不服偵查部門的不立案決定向檢察院反映的,舉報中心應當對不立案舉報線索進行審查。

  《舉報工作規定》要求,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後,應當對舉報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應當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預防和處置打擊報復實名舉報人的行為。實名舉報應當逐件答覆,除聯絡方式不詳無法聯絡的以外,應當將處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覆實名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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