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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罰有﹃標準﹄ 統一﹃尺度﹄細裁量

  • 發佈時間:2014-10-27 02:29:33  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製定發佈了《河南省稅務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和《河南省稅務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試行)》,並將於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舉對規範稅收執法行為,促進全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公正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國地稅“一把尺子”統一標準規範罰

  據了解,以前由於缺乏統一的處罰標準,國、地稅之間,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之間,甚至同一地區的稅務機關之間難以避免“同事不同罰”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我省國、地稅在省政府法制辦指導下,共同制定發佈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和適用規則,用同一把“尺子”衡量、處理違法行為,保障我省稅務系統執法的規範、統一。

  劃檔量化定基準裁量權衡有依據

  新出臺的裁量標準對各類稅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等情況,在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劃分為數個裁量階次,並根據不同階次設定了相對應的處罰標準。就辦理稅務登記而言,裁量標準以超過規定期限的時間長短劃分了“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個階次,分別處以300元以下、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省國稅局局長孫榮洲表示,“裁量標準給稅務人員執法提供了具體參照,同時壓縮了裁量的權力空間,將有效避免隨意罰款的現象,提高行政處罰的公平、公正性。”

  省地稅局局長智動説,“規範細化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促進權力透明規範運作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法治、廉潔稅務機關的建設。”

  首違不罰入標準處罰教育相結合

  現實生活中,納稅人因為不了解稅法規定而違法,情節輕微並且經稅務機關通知改正後及時改正或主動改正的,根據裁量標準規定,不再受罰。

  “第一次輕微違法,符合條件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我們稱為‘首違不罰’。‘首違不罰’是裁量標準中的一大亮點,目的是給納稅人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符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法律原則,也是我省稅務系統以人為本執法理念的具體體現。”省地稅局總會計師呂太昌説,“但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抗稅、騙稅或其他較嚴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首違不罰’。”

  處罰事項全覆蓋公開透明便監督

  據省國稅局總會計師陳宗傑介紹,新出臺的裁量標準對所有涉稅行政處罰進行了全面梳理和歸納,共涉及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稅法的29條罰則,細分條款52項,設置處罰階次183個,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偷逃騙抗稅、發票管理等各個執法環節,做到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的“全覆蓋”。

  裁量標準已通過省法制辦、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官方門戶網站向社會公佈,以表格的形式呈現給廣大納稅人和社會公眾,清晰明瞭。

  糾正違法有考量主動補稅處罰輕

  主動補繳稅款是納稅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違法後果的表現,有關法律明確將這種表現作為涉稅犯罪從輕處理的情節。參照這些規定,省國稅局、地稅局在裁量標準加入了“主動補繳,從輕處罰”的處罰理念,將納稅人主動補繳稅款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此舉對降低稅收執法成本,促進納稅人稅法遵從將起到積極作用。

  本報記者

  高秀良

  本報通訊員

  張建華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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