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婚後所得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 發佈時間:2014-10-24 08:32:20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某村村民劉根在市郊有一棟房子,劉根與小紅結婚後,將該房出租,每年收取租金數萬元。隨著近幾年房價大漲,該房屋增值一百萬元。今年以來,二人因感情破裂一直在鬧離婚,小紅主張該棟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出租所得和房屋增值的一百萬元,應按夫妻共同財産分割,可劉根不同意。最後,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婚前財産婚後增值的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應歸丈夫劉根所有,小紅無權分割。
法官説法: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前個人財産的所有權原則上不因婚姻關係的成立而改變,如果將個人財産用於投資,不管這種投資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後,其本金部分仍歸個人所有。那這些財産在婚後的增值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還是個人財産則要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對於用婚前財産在婚後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及投資所得的增值,如開公司、作買賣、投資入股當股東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紅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而對於一方婚前財産在婚後得到的自然孳息,如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和隨著市場房價上漲而得到的自然增值,一般認為不屬於通過生産經營活動及投資所得,仍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産。此外,若是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産,比如一棟房、一輛車,其只是原財産的價值形態發生了變化,只要價值的取得是在婚前,財産的性質就沒有變,也仍應認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産。
綜上所述,本案中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以及增值的一百萬元不是夫妻二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生産經營所得,而是屬於房屋的自然孳息,因此仍是丈夫劉根的個人財産,小紅主張應按夫妻共同財産分割,法律不能支援。韓群長王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