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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發文限制險企關聯交易

  • 發佈時間:2014-10-24 01:15:2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李唐寧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産、不動産類資産、其他金融資産的賬面餘額中,對關聯方的投 資 金 額 分 別 不 得 超 過 該 類 資 産 投 資 總 額 的50%。”10月22日,保監會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行為做出新規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應符合一定比例要求,一是在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産、不動産類資産、其他金融資産的賬面餘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類資産投資總額的50%。二是保險公司對關聯方中單一法人主體的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15%與該法人主體上季末總資産的5%二者孰高。三是保險公司對關聯方的全部投資餘額 ,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公 司 上 季 末 總 資 産 的30%,並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凈資産。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産及其他資産;保險公司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産品,或投資基礎資産包含關聯方資産的金融産品。上述兩種情形屬於《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保險公司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託管理”。

  根據《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額佔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産的1%以上並超過500萬元,或者一個會計年度內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額佔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産10%以上並超過5000萬元的交易。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准的,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保險公司與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東並應向保監會提交關於不存在不當利益輸送的書面聲明。同時,在保險公司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及時披露關聯交易資訊。

  此次發佈的《徵求意見稿》旨在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行為,有效防範經營風險。《徵求意見稿》擬要求自2014年4季度起,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後2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關聯交易總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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